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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边钱没了 法院判银行赔70%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银行卡明明在手里

卡里钱却没了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某网站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没过多久

一个号码归属地为海南的“租户”

表示要承租房屋

并要求王某提供银行账号

王某将户名账号告知其后

该“租户”又说马上汇订金

需要王某提供手机验证码

过程中“租户”一直询问

物管费、水电费等事宜

分散王某注意力

在王某两次将验证码发给该“租户”后

王某收到了银行消费支出短信

立即挂断电话

后经查询得知

其账户分别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

消费支出合计1万元

愤怒不已的王某

以该银行“账号支付”的

开通和管理存在漏洞

且未尽到风险告知

和审慎审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款项

“账号支付”功能的特点是持有建行活期储蓄账户(含卡、折)或信用卡账户的客户,无需开通网上银行,可直接输入“银行账号+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小额支付。

这一支付产品既存在支付门槛降低,支付流程简化的优点,同时又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风险。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案涉银行卡是否开通“账号支付”功能以及银行是否尽到风险告知和审慎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承担,并要求银行提供王某开通“账号支付”功能的相关材料。

银行称“账号支付”功能只能通过建行网站开通,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银行未能提供王某银行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的IP地址,银行举证不能,故推定银行在开通“账户支付”业务的管理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审慎审查和风险告知义务。

同时,在案涉1万元被盗刷之前,银行通过95533发送了短信提醒,但王某存在疏忽将验证码告诉他人导致款项被骗,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鉴于银行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且银行在双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并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资金被骗承担70%的责任,即7000元;王某自身泄露动态密码,应承担30%的责任,即3000元。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王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此提醒大家加强防范

保证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护好个人信息

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泄露给他人,尤其是手机验证码,不法分子盗取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非难事,短信验证一般具有时效性难以获得,所以验证码就成了最后一道防线。

二、牢记以下“三不原则”

不登录不明WiFi

不打开不明链接

不下载不明软件

办理网银业务时,应申请办理U盾,以保障网银交易安全;收到银行、运营商等发来的短信,采取回拨官方客服的方式确认。

三、设置延迟到账功能

建议大家设置网银支付迟延到账功能(至少24小时)。使自己受骗后,能够及时追回被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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