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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明知已感染或可能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所有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拒不配合的,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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