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刑事犯罪的通知
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处于关键时期,形势严峻复杂,全市法院干警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刑事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根据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做好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通知如下:
一、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
故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性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借防疫之机,制售伪劣产品,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法律适用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止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传染病防治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行为的法律适用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关于在传染病防治期间侵犯公私财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财物、抢劫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防疫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要紧紧围绕大局,在党委领导下,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严厉打击防疫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动摇,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就法律适用类问题,及时向市中院反馈,全市法院要形成合力,在关键时刻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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