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选登)
编者按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14件“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并通报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以来的总体办案情况。现选登其中6件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自然保护区 围填海 水动力与水体交换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
【要旨】
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圈占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对贝壳堤保护存在不利影响,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调查发现,原天津滨海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现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2008年起在临海新城北部海域建设施工道路1.7公顷,造成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的21.2公顷海域封闭,由于保留的透水通道淤堵,实际丧失水体交换能力。
天津三分院在“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中,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办理。2019年4月10日、5月16日、6月5日办案人员三次到现场实地调研,并进行无人机录像取证。调查发现,现场除临海新城南部片区内北堤260.7米被拆除外,其余的跨海施工道路仍然存在,并未拆除或改造,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海域依然处于相对被封闭的状态。
天津三分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办理此案,并多次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展开座谈交流,充分沟通有关情况,并于11月8日向生态城管委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生态城管委会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座谈会,专题研究了相关整改问题。生态城管委会对检察建议书反映的问题全部认可,表示要按照检察建议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海洋生态修复整改,每月向检察机关通报修复工程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底,生态城管委会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立项工作。涉案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海滨高速两侧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计划于2020年12月全部完工。截至2020年3月,海滨高速两侧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已完成三处换水口全部12座箱涵结构施工;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改造工程项目已完成外海侧围堰施工752.6米,成型长度450米,内海侧围堰施工533.9米,其中完成抛石挤淤及建筑碎料回填130米。目前,生态城管委会正加快实施上述两个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涉案海域生态修复整改工作,尽快恢复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
【典型意义】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地带,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严重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系统。天津市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列为行政公益诉讼重点案件,体现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
天津三分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直接参加案件办理。办案中,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积极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努力争取多方共识和支持,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问题逐步解决,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为美丽生态守住关口,助推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倾废 无人机取证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基本案情】
海口市12345热线平台显示,自2018年10月23日起,数名群众11次拨打12345热线举报有运泥船在美丽沙附近海域倾倒垃圾,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平台的回复均是查无此事。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永兴海洋检察室通过对接的12345热线平台发现上述举报情况后,于2018年11月通过无人机三次巡查,拍摄到有运泥船非法倾废。视频显示,运泥船从临时码头开出1海里左右就开始掉头,掉头时船舱底部打开,一边行驶一边倾倒,船后泛起一条黄黄的水带,夹杂着一些塑料垃圾漂浮在海面。2018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调查,发现美丽沙工地工程车装载建筑垃圾驶向临时码头后,随即通过无人机拍摄取证,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并与其一起出海,在海上截获一艘已倾倒建筑垃圾正在返回临时码头的开底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担任本案的指导检察官,全程进行组织指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现场、调取行政档案、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2018年7月,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承包某公司土石方工程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项目,在海口市海甸岛美丽沙搭建临时码头,用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中汇公司无海洋倾废许可证,其倾倒垃圾的海域非海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废区域。中汇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权时提供的租地合同系伪造,其声称用船舶将建筑垃圾运至湛江某村租用地,但实际并未运到此地。陈某系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项目实际承包人。
2019年1月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骗取海域使用权及非法倾废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2月27日,涉案临时码头被拆除。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中汇公司和陈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各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涉案渣土的去向时还发现,除一部分被非法倾倒入海外,还有一部分被运至海口市新埠岛一非法垃圾堆放点。2019年3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违法垃圾堆放点问题得到处理,涉案单位缴纳罚款和处置费用近200万元。针对中汇公司等人非法倾废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2019年11月1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3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费、鉴定费等907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沿海工程项目不断增多,一些企业为减少成本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将工程垃圾非法倾倒入海,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成为当前海洋环境保护最为突出的问题。本案典型意义,一是将先进技术手段与现场调查相结合,全面查清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解决了海洋案件取证困难的问题,为督促履职和精准起诉奠定了基础。二是坚持重大案件上级办和一把手带头办案,为突破案件奠定了组织基础。三是坚持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等综合性手段,弥补单一手段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切实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质效。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司法保护
连带责任
【要旨】
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码头、渔船等处收购海龟,并通过整车装运、客车零带等方式销往广东出售给林某某、詹某某,总数达133只。
本系列案涉及的海龟经鉴定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确定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杨某某、刘某等人非法交易、运输野生保护动物,形成违法侵害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产业链条,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诉前程序】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对该系列案立案办理,并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系列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未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月29日和9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9月11日至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由于案件复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分三组举证:(1)以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扣押清单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行为。(2)以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后果。(3)由专家意见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组成的证据组,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庭意见认为:从整体上看,各被告实施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贩卖海龟的完整利益链,主观上具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各环节看,收购、运输、出售等各环节具有一体性、不可分割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浙江海洋大学对查获的海龟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诉请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赔偿340.68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5日,宁波海事法院依检察机关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宁波海事法院对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如下:(一)判令12名被告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340.68万元。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和18日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作为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系列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效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餐饮污水直排入海 圆桌会议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长乐漳港,作为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滨海新城的核心区域,其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共有13家餐饮酒楼,每年吸引了大量来自各地的游客。上述餐饮酒楼中,仅一家酒楼按照环保规定将餐饮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酒楼的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直接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对海域水质造成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将福州滨海新城核心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违法排污问题作为开展“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切入点,通过多次走访长乐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加强磋商研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逐一实地摸排13家餐饮酒楼排污情况,发现多家餐饮酒楼违规直排污水入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遂于2019年4月11日向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及时整治,杜绝餐饮污水违规直排入海、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现象。
长乐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对漳港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餐饮酒楼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2019年4月24日,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向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圆桌会议,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整改工作存在多部门协调难、资金缺口大等问题,需与有关单位共同磋商完善并协作配合,才能整改到位。
2019年4月29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邀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漳港街道等部门以及漳港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完善整改方案。诉前圆桌会议结束后,漳港街道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工作,召开镇村两级座谈会,明确要求相关餐饮酒楼6个月内科学设置排污管道,否则责令停业。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针对部分酒楼业主对出资数额心存顾虑、市政污水管网设置对接不尽完善等问题,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又召集两次圆桌会议,协调建设、水利等部门,协助委托第三方机构精准规划,适度延伸原有污水管网、拓宽餐饮排污管道,促成有关单位投入建设资金200万元,经过半年集中整治,9家餐饮酒楼完成管道整改,4家依法停业,涉案海域餐饮污水全面对接污水管网,实现入海污染零排放。
【典型意义】
长乐曾是郑和七下西洋的驻泊地,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漳港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污水直排入海问题,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发挥其首创的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召集多个相关的行政机关,通过督促、协调、配合,形成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破解遗留已久的沿海餐馆排污难题,同时将该项工作全面铺开,实现沿海乡镇全覆盖,彻底解决污水排海问题,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助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的工作目标,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码头 怠于履行职责 无人机取证 跟踪监督
【要旨】
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理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739公顷。2017年8月30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伟龙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虽然伟龙公司已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但违法建设的小码头一直未予拆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对伟龙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依法调取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伟龙公司行政执法卷宗,查阅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深入现场通过拍照、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2018年4月19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伟龙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18年6月19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伟龙公司对违法主体提出异议,称该案违法主体应是辛庄镇海埠村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却予以否认,因此本案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对此,该局在违法现场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处理。遭受破坏的海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在持续。
2018年6月21日,烟台市、招远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勘验,采取拍照、卷尺测量等方式提取、巩固了相关证据。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问题,专门向其上级机关发出调查函。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案期限内仅进行了立案报备,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和执行】
2018年7月2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伟龙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称,其已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整改,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认为,其虽然向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并未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能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全面履职。2018年8月6日,招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2018年9月5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伟龙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为督促该行政处罚落实到位,201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联系海洋渔业部门及辛庄镇政府,并多次到现场进行督导,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涉案小码头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院、烟台市院高度重视,多次指导招远市院搜集、固定证据。在对诉前检察建议跟踪阶段,烟台市院派员直接深入现场勘验检查,指挥无人机航拍取证,为启动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辩称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调取了伟龙公司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建设人工渔礁项目的批复材料,证实伟龙公司确为违法建设主体。经过全面搜集、固定证据,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是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判决作出行政决定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判决和行政决定的落实,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一站式取证清单 水生生态损害认定 增殖放流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6月,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10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被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执法人员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水产品50余公斤。经渔政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损失数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1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证据清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着重收集捕鱼工具的规格和功率、渔船航行的轨迹和时长、渔获物的种类和重量等11类证据。对于电捕鱼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认定,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计算标准,检察机关多次与渔政、自然资源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了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平均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至8万缩减为500元/案。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是较为合理有效的生态修复方案,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就本系列案发出诉前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诉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未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是:1.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全体被告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就该系列案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10名被告人亲手将7.3万尾鱼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有效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
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通过“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问题,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的索赔依据。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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