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宣判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刘某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刚先后注册成立货运、物流、贸易等公司, 经营运输、仓储等业务,后通过入股典当公司等, 开始经营非法放贷业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刚以亲属、朋友为纽带,纠集、笼络被告人刘某杰、谢某海等9人,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刘某刚为组织、领导者,谢某海、刘某杰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梅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依托公司化运作,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控严密,其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多家企业被蚕食、侵占,严重侵害了企业的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
该组织存续期间,敲诈勒索某铁路工程施工单位120万元,敲诈勒索某置业公司股权;在违法放贷后,对某货运公司、建材中心、投资公司等进行寻衅滋事强行索债,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2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另有3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李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9月注册成立了两家投资公司,以投资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于某、董某霞等人,对外违法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营高息放贷业务,通过有组织的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非法催收债务,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2年8月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于某、董某霞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许某立等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存续期间,利用投资公司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16336万余元,案发前尚有2432万余元未返还;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17起,非法获利811.16万元,既遂805.62万元,未遂5.54万元;连续多天非法拘禁殴打多名被害人;为逃避处罚,故意销毁记载1590余万元的会计凭证。
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另有6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薛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曾因多次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因其逞强斗狠逐渐树立恶名。2009年8月,薛某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狱友周某伟等3人,拉拢亲属、朋友张某旺、张向伟、张连全等5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壮大组织势力,欺压、残害百姓,逐步形成以薛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某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周某伟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管控严密,积极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用以支持组织活动,严重扰乱、破坏了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并在相关区域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
该组织存续期间,违法占有国有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1500余万元,利用承包虾池需缴纳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118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3起,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80余万元;实施9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致使多名被害人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因生活琐事实施聚众斗殴和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感情纠葛殴打被害人周某园,故意砸坏其车辆,为逃避处罚找人顶包。
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gaxc/shce/202010/t20201019_3955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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