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网,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的通告》规定,现将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禁止性行为集中通告如下:
一、不得发布传播歪曲历史、淡化国家意识,借宗教内容、宗教活动等攻击党和国家政策、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二、不得为他人访问、浏览境外宣扬、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网站提供虚拟专用网络(VPN)与技术支持或帮助。
三、不得加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群组,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不得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社交论坛软件等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联系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提供资金、国家秘密、情报信息等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的任务实施分裂破坏活动。
七、不得以各种形式宣扬、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
八、不得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传播不实信息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
九、不得通过制造各类社会矛盾或利用热点敏感事件,歪曲炒作、攻击诋毁对抗党和政府,煽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对实施以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xwzx_3233/gsgg_205/202012/t20201224_185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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