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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宽:让法律监督“精准在线”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让法律监督“精准在线”

  ——记2020年度全国机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冯海宽

  

  

  冯海宽(左一)和同事们一起讨论案情

  民事检察工作涉及的案件证据材料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与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我所做的就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恰当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我工作的肯定和鞭策,我会保持一切归零的心态,重整行囊再出发……”

  1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冯海宽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办公室,一边打开电脑开始一天的工作,一边与记者聊起自己刚刚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彰为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成绩突出的优秀检察官的感受,一如获得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荣誉称号时的不疾不徐、波澜不惊。

  “精于业务、精准监督,把求极致、办准办好案件落实到每起案件、每个办案环节”,这是熟知冯海宽做事风格的同事们对他的一致评价。

  精准适法 不让花6万元买到假酒的消费者吃亏

  提起自己的工作,冯海宽说:“民事检察涉及的案件证据材料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与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我所做的就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恰当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冯海宽向记者说起不久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销售假冒产品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0月23日、11月3日、11月17日,王友木分3次花6万余元从李川经营的一食品经营部购买了8件茅台酒。后王友木发现所购茅台酒有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这8件茅台酒均为仿冒品。2018年1月26日,王友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川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李川退还货款,并赔偿王友木三倍货款。李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王友木的行为超出日常消费需求,判决李川退还王友木货款6万多元,对王友木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王友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友木不服,申请再审。2019年12月19日,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王友木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7月6日,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

  冯海宽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认定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从其购买商品的性质以及用途来衡量,茅台酒作为一种消费品,王友木购买茅台酒属于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涉案的8件茅台酒经鉴定均为仿冒产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友木应当获得三倍赔偿。”

  “此案关涉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判决结果会对社会的价值导向产生较大影响。”冯海宽说。鉴于该案比较典型,2021年1月7日,冯海宽和同事们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会后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提出抗诉。经集体研究决定,河南省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采访过程中,冯海宽还答复了检答网上同行在线咨询的问题——许昌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咨询:“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连带保证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一般保证人可否在范围内免责?”对于这名检察官的咨询,冯海宽稍作思考后作出解答,从专业的角度回应了法律理解适用问题。2015年,冯海宽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作为首批省院检答网专家,冯海宽经常通过检答网及时加强对下指导。

  精准监督 经5次笔迹鉴定“打不赢”的官司抗诉成功

  2020年10月至11月,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开展集中清理积案活动,冯海宽作为具体负责人,带领13名业务骨干集中在办案点;作为员额检察官,带领2人组成办案小组,一个月人均办案10件。每天阅卷、讨论、把关……整整一个月,他吃住都在集中办案地点,“当时脑子里时刻都绷着精准监督这根弦儿。”

  冯海宽提到一起向最高检提请抗诉的案件。2004年至2005年间,李晚霞因经营需要向魏六一借款140万元。后魏六一因病去世,李晚霞称借款已全部偿还,并有一张魏六一签字的字据证明。2007年6月5日,魏六一之妻李月貌和6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晚霞偿还欠款140万元及利息。2009年2月4日,一审法院驳回李月貌等人的诉讼请求。李月貌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月貌等人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8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期间,字据历经5次鉴定,对字据是否系魏六一本人所写意见不一。201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维持二审判决。李月貌等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10月21日,河南省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

  冯海宽说:“当时案件由我负责办理。该字据属于孤证,其形式为仅5厘米宽的纸条(并非完整纸张)。李晚霞在提交法院前采取破坏性的手段对该字据进行鉴定,导致后期无法对字据落款签名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且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有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过充分研究,该案被提请最高检抗诉。经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后,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李晚霞偿还李月貌等人140万元欠款及利息。

  “民事法律涉及面较广,特别是今年民法典开始施行,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也需要不断地吸收新知识。”冯海宽打开手机页面让记者看,“我订阅了很多公众号,每天第一件事就是查阅案例,学习新的司法解释。”

  冯海宽多次组织和参与全省民事检察调研活动。他参与的《河南省检察机关监督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实证研究》被评为优秀课题,参与编撰的《执行监督论》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他还多次为省内外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培训班授课,多次担任全省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实务导师。

  “现在其他业务部门凡是涉及到民事专业方面的问题,大都来找海宽帮忙‘把关号脉’。”冯海宽的同事说。

  精准判断 助民企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海宽身上有股韧劲,当年他参加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时,愣是没有耽误一天办案,全靠下班后自己一个人留在办公室准备。”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李俊香说,冯海宽办起案件来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认准的事准能坚持到底。

  2009年6月12日,河南省洛阳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安公司)与洛阳葵花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葵花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吉安公司承建葵花公司位于某县的一处楼房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固定价格为1110元/㎡,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吉安公司即进入工地施工,葵花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了办理备案手续,双方于同年6月25日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1300元/㎡计算,并约定了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两份合同虽均无效,但2009年6月25日合同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已备案,应参照该合同结算工程款。于是判决葵花公司向吉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万余元及利息。葵花公司不服,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交由我负责办理,因为案情比较复杂,当时卷宗摞起来有半人高”,冯海宽用手比划着说,“因前后两个合同相差600多万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存亡,我查阅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深入审查后,我认为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时部门集体讨论该案时,其他参加讨论人员存在不同认识,冯海宽坚持自己建立在大量同类案件经验积累基础上的判断,认为2009年6月12日签署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参照该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该案提请最高检后,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8年7月11日,最高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葵花公司向吉安公司支付工程款496万余元。案件成功办理后,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雪飞,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分别作出批示,对冯海宽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表示赞许。

  “办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精通民事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海宽做到了。”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飞说,“他爱民、为民的情怀和担当,从他经手办理的案件中清晰可见。”

  (文中所涉当事人、公司均为化名)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邱艳清 李晓宁)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02/t20210203_508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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