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贯彻民法典精神支持农民工追讨薪酬
检察官向农民工核实情况
“这讨薪的路一走就是4年,现在有检察机关支持我们,这路总算走对了!”1月6日,尽管天气持续降温,但在浙江省浦江县打工的朱某平和孙某内心却是暖意融融。就在新年上班第一天,浦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朱某平、孙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助力追索劳动报酬。这也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讨薪案。
2016年12月,在浦江经营年糕加工的周某雇用了朱某平、孙某、朱某花等7名工人。同年12月底,朱某平、孙某、朱某花等4人因琐事离开。之后,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朱某平等人,故意拖欠工资。
2018年5月,朱某平等人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由于周某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能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部门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2019年4月,朱某平等4人协商后决定让朱某花先起诉,但由于劳务关系是口头约定,拿不出其他证据支持,朱某花先后两次起诉、一次申请再审,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朱某平、孙某二人见朱某花诉讼过程如此曲折又以失败告终,产生放弃主张权利的念头,而朱某花在向多个部门反映无果、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于2020年10月到浦江县检察院咨询。
“尽管只有2000多元的工资,但我就是想讨个说法!”面对检察官,朱某花情绪显得十分激动。承办检察官一边安抚朱某花,一边详细了解案情,根据朱某花的口述,发现本案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遂立即引导朱某花进一步梳理相关证据、依法律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0年10月13日,浦江县检察院受理朱某花与周某劳务纠纷申请监督案后,针对法院因朱某花无法证明合同内容而判决其败诉的情况,依法履行调查核实权,先后询问了雇主周某以及朱某花、朱某平、孙某等人,查明朱某花等人和周某经口头约定,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规定,应当确认劳务合同成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取收集同期在周某年糕店工作的其他人员工资发放凭据,结合朱某花等人陈述,查明了约定的劳务报酬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周某未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579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违约责任规定,决定支持朱某花的监督申请。
当得知朱某花获得检察机关支持后,朱某平与孙某也来反映未取得劳动报酬事宜。承办检察官建议该二人向法院起诉,并主动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帮助他们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12月16日,朱某平、孙某向浦江县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1年1月4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目前,该案已在法院审理当中。
被支持起诉的农民工深有感触地说,临近年关,又逢疫情新情况,看到检察机关对他们权益的有力保护,更要积极响应浦江县委“‘新浦江人’留在浦江过春节”的号召,表示“不仅自己留在浦江,还要告诉身边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留在浦江”。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傅晓龙 章赟)
(原标题:口头订立劳务合同,算数! 浙江浦江:贯彻民法典精神支持农民工追讨薪酬)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01/t20210113_506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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