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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华:引入侦查思维 破解行政检察难题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能短时间内打开院里的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与自己将多年积累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用在现在的工作中有很大关系。”

  2019年11月,曾经荣获杭州市、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二级侦查人才库”“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人才库”的陈海华,转战行政检察工作新阵地。仅仅一年多的时间,这位昔日反贪、反渎战线的办案骨干,就把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工作绩效考核快速提升至杭州市前列,主办的行政检察案件被选为全省典型案例,并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在省内首创退役军人保障机制。2021年新年伊始,陈海华被浙江省检察院列为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专业人才”。

  作为杭州14个基层院中规模最小、编制不到30人的滨江区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能够走在全市前列,这确实让人刮目相看。“能短时间内打开院里的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与自己将多年积累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用在现在的工作中有很大关系。”陈海华告诉记者。

  主动挖掘案源

  行政检察工作难,首先难在案源少。陈海华认为,案子不是等来的,要主动出击寻案源。在长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陈海华曾运用“由事到案”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维,主动发现并参与查办了一批渎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针对是犯罪案件,行政检察工作针对是违法案件,犯罪案件与违法案件的区别主要是危害后果严重程度不同,到新岗位不久,陈海华就开始思考能否将侦查思维引入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是办理的各类案件,即执法司法活动;而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通常淹没在大量案件中。于是,陈海华将案件作为主动出击的突破口,收集和分析大量案件成为他挖掘监督案源的常用手段。

  负责行政检察工作后,面对线索缺乏的问题,陈海华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他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了一批监督线索,随后又通过进一步调取卷宗,查实有关违法行为,办成一件件监督案件。一年来,陈海华有效突破案源匮乏的“瓶颈”问题,负责的行政检察工作办案数量位列全市前茅,而且覆盖了各个领域,办理的监督案件中有90%以上来自大数据分析。

  除了以案找线索外,陈海华还灵活运用以人找案工作方法,弥补以案找案缺陷。他说,有些违法情形无法体现在案件材料中,仅仅靠审查卷宗无法发现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只有走出办公室,才能发现隐秘的线索。

  2020年5月,陈海华走访区法院执行局了解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难点,执行人员反映了某行政机关在执行款到位后因故不愿领取,给执行工作带来难题。陈海华以解决执行难为出发点,迅速收集材料,查清事实,提出监督意见后,行政机关全额接受了执行款。

  固定证据破疑案

  陈海华巧用取证技巧,将调查核实做成检察机关的优势项目。

  2020年3月,在疫情防控期间,某装饰公司认为行政机关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准确认定欠薪数额,且支付工资应当由郑某承担,于是向滨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鉴于此案涉及众多农民工,处置不当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且疑难复杂,行政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陈海华走访行政机关,调取案卷材料,询问有关执法人员,了解到拖欠工资数额是因缺少书面凭证,客观上导致难以分清。

  经过调查发现,装饰公司在承包项目后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郑某,郑某聘请20名农民工从事装修作业,其间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项目完工后,郑某以经济困难及工程款需结算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20名农民工被迫投诉。行政机关根据农民工陈述确定了拖欠工资数额,但无法收集有关工作数量等书证。郑某与部分农民工均表示未签订过合同,都是口头约定,工资也是现金支付。陈海华审查认为,准确认定工资数额事实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他想到办理贪污案件中也出现过缺少财务凭证导致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最后是借助司法会计鉴定确定数额的,遂向装饰公司提出以审计来确定数额,得到认可。经审计,确实发现部分工资款存在虚高问题。

  经过陈海华的调解,行政机关撤销了行政处罚,装饰公司也代行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款义务。至此,一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资纠纷得以化解。

  2020年6月,他办理的该起行政争议化解案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第一批)》。

  精准研判强监督

  在长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陈海华对什么是违反法律规定、什么是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过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认为,行政检察工作同样涉及很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2020年3月,陈海华在主动排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时发现,某行政机关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未申请加处罚款5万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申请加处罚款,有人认为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用申请,理由是目前立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一律申请加处罚款。陈海华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于被处罚人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的一项惩罚性措施,除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当申请加处罚款。陈海华还对辖区内近几年行政机关申请加处罚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除这次没有申请外,其余行政机关均能够申请加处罚款。因此从行政合理性角度看,行政机关也应当公正执法,不能进行选择性执法。

  他的观点再次得到了同事和院领导的认可。随后,滨江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说明不申请加处罚款理由,如无正当理由则应当补充申请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很快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主动向法院补充申请加处罚款5万元,法院出具补正裁定书同意执行加处罚款5万元。后经执行局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均执行到位,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得以及时挽回。

  “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要做实,要走在全省前列,需要更多的智慧,我要不断努力!”2021年伊始,陈海华立下新年的FLAG!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邱林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01/t20210120_507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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