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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以机制建设为牵引打造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2020年底,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与淇滨区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办理的周某某受贿、单位行贿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该案是鹤壁市两级检察院运用‘四横六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近日,鹤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宏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四横六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由鹤壁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就如何与监察机关有效衔接,如何规范提前介入工作、保障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在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上形成共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范。

  “四横”即横向上注重配合,增强衔接规范性,包括出台文件,确保强制措施衔接顺畅高效;与监察委召开联席会议,规范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及会商机制;开展“三庭三评”(“三庭”即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证据比较薄弱和定性有争议的案件,优秀公诉人办理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调查人员、公诉干警等进行庭审观摩;“三评”即疑难案件评析、办案技巧评析、法律文书评析),及时编印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节点进行梳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

  “六纵”即纵向上细化规范,通过出台《常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情节证据收集指引》《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请示汇报工作的通知》《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提纲说理指引》《关于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个系列文件,并建立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的常态化调研机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周某某等人受贿、单位行贿案于2019年2月15日由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至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2019年6月30日提起公诉,2020年7月8日,淇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7月15日周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2020年10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

  该案办理过程中,受贿犯罪事实涉及多组域外证据,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鹤壁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点围绕法律适用、不同证据类型转化的原则及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据效力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转化域外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审判环节,鹤壁市检察院专门邀请调查人员观摩了庭审,法庭对检察机关出具的域外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8年以来,鹤壁市检察机关运用该机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5件58人,提起公诉45件58人,起诉率达100%,提前介入36件48人。

  (原标题:“四横六纵”确保监检衔接高效顺畅 河南鹤壁:以机制建设为牵引打造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01/t20210120_507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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