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娟:“三心”“四步”办好每一起案件
“认真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通过化解一个个矛盾纠纷,换取老百姓的信任和舒心,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力量。”
“认真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通过化解一个个矛盾纠纷,换取老百姓的信任和舒心,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力量。”近日,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朱兴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每一名司法人员的职责。作为一名基层民事检察干警,要在处理众多琐碎小事中,勇于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责任。
为彻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朱兴娟积极探索民事和解工作途径,探索出“三心四步一平台”和解模式,实现了办案质效双提升,先后被授予“全市民行业务优秀办案人”“全市民行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
“三心”待群众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历经了多道法律程序,当事人会带有一定抵触情绪,也会对司法机关持有怀疑态度,申请检察监督时往往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朱兴娟说,若想在检察环节实现案结事了,用“三心”待群众,是开展工作的关键。
接待群众要有热心——热心是消除当事人隔阂和偏见的前提,以足够的热情对待当事人,是取得信任的开始;沟通交流要有耐心——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原因,既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结果或者法院执行行为不服的原因,还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抱怨、接纳他们的愤怒情绪,再耐心释法说理,全方位分析利弊得失;具体处理要有责任心——和解工作必须遵循合法、自愿、中立等原则,必须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从实体问题入手,兼顾程序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协调多方力量,促使矛盾纠纷在检察环节彻底得到解决。
2018年,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范某诉至法院。但因借条上范某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法院不予受理。郭某来回奔波了一年多没有结果,遂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朱兴娟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范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又去社区核对范某的个人情况,证实范某与借条上的“范某”系同一人。
在调查过程中,朱兴娟发现,范某对其变造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感到愧疚,表现出了积极的和解态度。随后,在朱兴娟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被检察机关高效、热情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范某在十天内凑足了借款,郭某也自愿放弃利息,双方当场过付,握手言和。
“四步”查案情
“提高和解效率,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是前提。”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确定精准、具体的和解方案,朱兴娟探索出了“四步”查案法。
第一步,查阅法院卷宗。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查阅法院案件卷宗,掌握了解法院开庭情况、证据认定以及采纳情况、案件事实认定情况,初步判断原审裁判结果或法院执行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和解的可能或其他救济渠道。
第二步,调查核实。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或原审判决不当的部分,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材料,询问各方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制订和解方案做好铺垫。
第三步,分析研判和解方案。充分掌握案情之后,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双方矛盾的激化程度、争执的焦点,首先由承办人综合分析案件和解的可能性以及和解方式。然后,通过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形式,整合全科室的力量,进一步分析、调整、研究具体的和解意见和方式。
第四步,调整心态和诉求。承办人员明确了和解思路后,及时调整调适当事人的心态、思路和诉求,将各方当事人不合法、不恰当、不合适的“理”和“利”的诉求,调整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纠正当事人法律层面的认识偏差,正确理解法律、依法表达诉求,而不是“和稀泥”式的调和。从事实认定、责任分担、证据证明、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将各自具体的利益要求调整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
搭建平台促实效
孙某在建筑施工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房主赵某,施工方张某、王某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简单省事。但这样结案,矛盾并不能得到解决。
因为这次事故,孙某从家中的“顶梁柱”变成了“累赘”,后续治疗费更是个未知数。看到孙某腿上沉重的矫正架、脸上痛苦无助的表情和眼角闪动的泪花,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朱兴娟没有根据法条机械地办案,而是希望当事人能通过司法办案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为充分掌握案情,朱兴娟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到乡镇、社区了解情况,掌握每名责任人员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综合利用经济分析法,从诉讼成本、司法制裁后果等多方面,分析矛盾纠纷持续存在的危害,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促使三方通过和解方式圆满解决纠纷,并督促赵某等三人顺利过付案款。
为确保和解协议取得实效,朱兴娟认真严格规定履约期限,能当场履行到位的当场履行,履行后及时结案;对不能当场履行到位的,继续跟进督促和回访,及时掌握和解协议履行动态,努力使和解协议落到实处。为切实取得监督效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作,对履约期限较长的案件,建议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保障措施,督促当事人如约履行。
2020年1月至11月,朱兴娟共和解结案7件,顺利过付案款21万元,在民事检察环节促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做好民事和解工作,不能单打独斗,要积极搭建和解平台,充分发挥律师、亲朋好友、调解组织甚至承办法官等多方面的推动作用,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表达诉求、阐明主张的机会。”谈到这些年开展和解工作的感悟时,朱兴娟说,通过搭建和解平台,从不同角度分析、评判当事人的诉求,才能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最终实现大家所共同追求和期待的司法目标、利益目标、和谐目标的统一,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
(记者郭树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01/t20210106_505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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