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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晓轩、钟学军、张岩、李明清提起公诉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1、日前,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晓轩(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日前,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委原常委、区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区长钟学军(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岩(正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日前,天津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明清(副局级)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清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原文链接:http://www.tj.jcy.gov.cn/qwfb/202004/t20200422_2818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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