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官在行动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检察院就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发布诉前公告。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自2018年至今承包经营了宁河区大王台水库和永定新河右堤处两块鱼塘。2019年10月中旬,孙某某对两块鱼塘进行清塘,施撒了含有甲拌磷成分的高毒类药物,致栖息周围的鸟类死亡21只,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方白鹳7只、苍鹭10只、草鹭1只、红嘴鸥1只、银鸥2只。
孙某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我国稀缺的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宁河区检察院及时以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违法行为人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主动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尤为强烈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期待,依法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机关和组织起诉,宁河区检察院将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我们对大自然要有敬畏之心,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李菁华说。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天津市检察机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中的公益保护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宣传、积极收集涉疫情防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等四项举措,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特别是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通过法律监督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tj.jcy.gov.cn/fljd1/202005/t20200508_2828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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