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的工作要求,现就江苏省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动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制造、加工、 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宣传中使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三、严禁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营销噱头,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用渔具、电鱼设备的违法广告。
五、严禁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六、严禁非法配载、运输、携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七、严禁制造、销售、购买禁用渔具、电鱼设备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等。
八、全省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5,有关部门查实后,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商务厅
2020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jianwugongkai/gkshx/202007/t20200729_1066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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