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改变容积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容积率
【要旨】
针对建设项目改变容积率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检察机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某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面积47673㎡,用途办公、商业、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容积率2.3,出让金8600万元(已缴)。2007年2月,原江宁区规划局将容积率调整为4.84。2009年7月13日,原江宁国土分局向该公司发出《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要求其尽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该公司未予办理。原国土分局虽多次催缴,但欠缴的巨额土地出让金一直未收回。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在办理一起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容积率后未及时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遂将该案中存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江宁区检察院办理。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宁区院)在接到南京市院移交线索后,于2018年11月2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通过调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履职台账、容积率调整文件,询问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查明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变更规划手续衔接上存在不畅通,涉案企业在改变容积率后未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2018年11月22日,江宁区院向原国土分局、原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4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土地出让金。
为保障检察建议落实到位,江宁区院多次与区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方案,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汇报。南京市院也多次到江宁区院,就案件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指导。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江宁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集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某房地产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2019年7月12日,涉案公司与原国土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江宁区院继续跟进监督,通过与企业负责人约谈,督促其补缴土地出让金。该公司先后于2019年7月和12月共计补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税款8137.5191万元。
【典型意义】
因用地规划调整、行政机关相关工作衔接不畅,改变容积率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中,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上级院加强对下指导,共同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相互配合依法履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有效保护国有财产安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出让上国家利益守护人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lagk/202012/t20201218_11453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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