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咖啡”引出案中案
1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通过淘宝、微信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案,获评山东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及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2月8日,山东省检察院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发布该案情况。
李沧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廷祥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结,进一步明确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对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发货人”竟是一名5岁孩子
时间追溯到两年前初夏的一天午后,青岛市的齐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款减肥咖啡广告,该款产品打着“网红”标签,称原材料是“原装进口”“天然无害”。想要瘦身的齐女士果断下单,但喝了几次后出现了头晕、脚发软、嗜睡、呕吐等症状,齐女士的丈夫随即报警。
李沧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从齐女士处提取了8袋尚未饮用的“DL Coffee”减肥咖啡。经抽样检测,该产品不但没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而且含有“西布曲明”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齐女士说,这款减肥咖啡是从网络电商李立、刘红处购买的。
在对李立、刘红(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案的侦查过程中,李沧公安分局邀请李沧区检察院对此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初步查证,一个名叫张峰的神秘人物进入办案人员的视线。
李立、刘红交代说,他们是通过张峰购买的减肥咖啡,并提供了张峰发货的快递单及减肥咖啡的检测报告。可快递单信息填录不详,无法据此查到发货人的真实身份、地址等关键信息。怎么办?办案人员通过快递单信息找到了物流公司,向快递员了解相关情况,发现一名快递员与发货人熟识,据此很快找到了减肥咖啡的上游卖家王梅,而快递单上的张峰是王梅年仅5岁的孩子。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梅抓获到案。王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用假检测报告应付客户
2017年5月的一天,王梅在短视频App上看到一个女主播正在带货直播一款名叫“DL”的减肥咖啡,关注一段时间后,王梅添加了这名女主播的微信,称自己想要减肥,购买了“DL”咖啡。王梅喝过该款咖啡后,自认为效果不错,提出想要加盟代理,按照女主播的提示,上网搜索并添加了上游卖家(另案处理)的微信,在与对方通过微信谈妥代理事宜后,便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售卖“DL”咖啡。
在售卖过程中,王梅根据顾客的要求,曾向上游卖家要过涉案咖啡的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上游卖家通过微信发给王梅几张检测报告照片,并明确告诉她这个检测报告内容不真实,该照片仅用于应付购买者。后王梅将上述照片转发给李立等人,告知他们自己所售的减肥咖啡已通过食品安全检测。
至2019年5月案发时,两年间王梅先后发展了六七名分销代理,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一直以其女儿“张峰”的名义,通过快递方式将涉案咖啡售往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等地,共获利4万余元。
找到“主观明知”的证据
承办该案的李沧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纪峻向记者介绍说:“此案之所以获评多项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主要在于我们针对被告人作出的不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故意的辩解,通过综合分析认定其应当知道该减肥咖啡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锁定关键证据,并注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相互补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鉴于该案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办案人员将取证的重点放在了涉案人员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截图等电子数据,并结合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再次讯问相关涉案人员,核实电子数据涉及人员主体身份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内容的客观性及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具体案件细节的完整性。
检察官告诉记者,上述工作证实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供货方(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发给王梅几张所谓检测报告照片,并向其明确告知内容不真实,该照片仅用于应付购买者,后王梅将上述照片转发给李立等人,并告知所售减肥咖啡已通过食品安全检测,让其放心食用。由此证实王梅明知涉案咖啡并未依法取得食品安全检测证明,仍然对外销售的犯罪事实;二是所谓检测报告图片显示被检验商品与正文中商品名称不一致,存在两份内容不吻合的成分列表等情况,伪造、拼凑痕迹明显。
谋取非法利益害人害己
2019年11月28日,李沧区公安分局将该案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李沧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李沧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李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王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梅虽明知“检测报告”不真实,但因其本人一直服用“DL Coffee”咖啡,在认为无不良反应、没有问题后才对外销售,其对“DL Coffee”咖啡是有毒、有害食品没有主观明知,客观上也没有导致购买人的人身伤害后果。
出庭支持起诉的办案检察官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充分结合,当庭指控被告人王梅为谋取利益,明知自己销售的“DL Coffee”减肥咖啡没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应当认定其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危险犯,实施该行为本身即已造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急迫危险,而不以是否导致买受人损害结果为构罪标准。
2020年12月18日,李沧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王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梅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判决生效后,李沧区检察院牵头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源头综合治理对策。随后,该院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在辖区内开展了提高安全意识、抵制来源不明的易掺毒害成分食品的专门宣传,从更广范围、更多维度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中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03/t20210302_1183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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