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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年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年某甲,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2********,汉族,住怀远县**镇**村**坊组**号,系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年某甲因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怀检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对年某丙、年某乙作出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年某乙和年某甲、年某丁、年某戊等人在怀远县包集镇大沟村给其父亲上坟,因年某戊让年某甲在坟前给父亲磕头,年某甲不同意,年某戊和年某甲用拳头互殴,致年某甲倒地。随后,年某丁指责年某戊殴打年某甲,年某戊又继续殴打年某丁,致年某丁受伤。其间,年某甲右腿受伤。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年某甲的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诉人多次陈述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互矛盾,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申诉人年某甲的腿伤系年某乙伤害行为所致。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维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17_3036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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