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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来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来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122刑初155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判决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宣告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宣告判处拘役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且法院是在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现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和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本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因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均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在本院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刑,现二人提出上诉,系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的否定,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09_3014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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