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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监督 树立形象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老百姓总是将检察官的形象与公诉人和反贪局联系起来。检察机关的职能还包括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等等,其中,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尤为密切相关的,便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因经济活动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直线上升,“打官司”已成为老百姓维护民事权益的主要途径。相应的,法院系统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如此巨量的案件,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对于法院的审判监督,老百姓更为熟悉的是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的较少。

  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此,检察机关抓住契机,建立与新的民事诉讼法相适应的民事检察办案新机制,主动加强宣传、扩大受案范围,合理配置办案力量,增强部门联动、上下级检察院联动,提高办案效率,开创了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民事案件,取得了成效,渐渐在百姓心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1401/t20140106_1299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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