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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凤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批准逮捕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批准逮捕。

  凤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认定,2月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不服从该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现场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掀翻办公桌,辱骂并殴打执勤人员。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2月5日,凤阳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当日即完成了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依法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2/t20200206_27685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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