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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检察机关公诉这两起非法狩猎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鸟,是我们常见的飞行动物,因为叫声婉转动听,很多人喜欢在家中养鸟,也有因为贴补家用,生起逮鸟卖钱的主意,然而却不知道逮鸟也会触犯法律。

  2019年4月份,戴某某向朋友借了网和捕鸟音频,在淮河边的河沟采用架设捕鸟网、播放音频的方式多次非法捕获鸟类34只,后被公安局抓获。无独有偶,同年4月份,刘某某在村内的农田放置“诱鸟”,采用同样的方式捕获鸟类45只,被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抓获的鸟类均为黑尾蜡嘴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20年5月11日下午,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依法对戴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两起案件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戴某某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刘某某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可随意抓捕,普通野生动物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青蛙、麻雀、壁虎等常见野生动物,也不能随便抓捕,非法狩猎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yasf/202005/t20200518_2834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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