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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协管员“贴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大家好,这里是秦都检察在线《检察官角度》,一起来关注本期观点:妨害交通协管员“贴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实践中,一般是在交通警察的指挥、监督下,由辅警或者交通协管员配合交通警察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但是,有时由于警力有限等原因,交通协管员可能会单独从事这些行为。当交通警察不在场时,如果违法停车车辆的车主对交通协管员的上述行为不服,则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妨害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即此时可否将交通协管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对违法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

  对于这些问题,刑事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可以将交通协管员归为警务辅助人员,而其是否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质上取决于其从事活动的内容和依据,而不是取决于其固有身份,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协助交通警察开展相关辅助性的工作,即属于正常履行公务。也就是说,即便交通警察没有在场,对于妨害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法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观点二:不能随意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法律概念进行解释,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把握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三条之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交通协管员即属于后者,并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更不能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而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公务行为,不能认定妨害该行为的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看来大家的意见有分歧,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从检察官角度是如何评析呢!

  检察官评析

  检察官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交通协管员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等。交通协管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知行政处罚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才是处罚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主体,也无权委托他人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是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超出了其工作职责范围。根据2008年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不是独立有效的行政行为。

  三是交通协管员没有取证职权。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察、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据此可知,警务辅助人员和交通协管员都不具备取证的职权,不能单独进行此项行为。

  综上,检察官认为妨害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取证和张贴告知单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普法小课堂: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编辑:魏娜)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cwh/lltt/202007/t20200717_180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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