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环境受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发的启示
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三清山巨蟒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江西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本案应当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例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二审宣判后,引发了笔者深度思考,笔者认为,本案必将作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再次见证法治的进步:
一、进一步拓展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其内涵不仅仅包含拓展新的领域,也包含了拓展法定领域内的案件范围。本案不是传统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类案件,而是把法律对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界定为环境要素的规定灵活运用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件。
三清山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具有世界级地址或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其遗产价值、美学价值和科研价值举世无双,是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自然遗产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遍价值,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张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巨蟒峰,不仅仅破坏了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环境权益不仅包含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等人们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境基本要素,也包含基于环境而产生的可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生态环境资源,对这些资源的损害,直接损害了人们可以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多样性,甚至产生人们短时间内无法感受到的生态风险。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彰显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制度价值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最重者仅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最轻者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三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和检察机关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的民事责任。通常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违法者一般更担心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中,600万元的民事责任远远超越了刑事责任惩戒力度这充分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益的独特制度价值,既能使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尽快得到修复,更能以较重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警示潜在的违法者不要以身试法,体现中央提出的“构建更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体现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作用。
三、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般由修复费用、损害赔偿构成。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本案中,三被告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失量化以及生态修复问题,目前全国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在此情况下,如何科学计算民事侵权损害后果,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损失进行价值评估,三位专家长期从事环境经济方面的科学教研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专家组采用国际通用的“意愿价值评估法”作出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方法是原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确定的方法之一,该技术特别适用于选择价值占较大比重的独特景观、文物古迹等生态服务价值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阙值,即119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合理确定。故江西两级法院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以及各方面因素,参考《评估报告》结论1190万元的最低阙值,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四、进一步提升广大民众文明出游的法律意识
笔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显示有1720000个结果 。从5月20日至6月2日,单日最大搜索14403次,平均每日搜索3390次。在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该案被专门提及。以上事实说明该案社会关注度很高。
原国家旅游局2016年出台了《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9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一举措效果并不显著。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各种各样的体育运动自国外传到了中国,也深受体育爱好者的喜爱,比如攀岩。攀岩主要分为徒手攀岩和借助器械攀登,借助器械进行的攀登,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环境的损坏是显而易见的,自然环境可以合理使用,但应遵循合理开发利用限度。虽然一般情形下的攀岩运动本身及在攀爬中使用器械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不等于该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具有加害性。巨蟒峰作为世界地质遗迹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观,受到《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保护。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巨蟒峰的行为就是规则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更是对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指引,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人民群众珍惜资源,爱护环境。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刘鹏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cwh/lltt/202006/t20200615_175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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