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争议在哪?民法典提供破解困境新路径
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表明了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鲜明态度,但后期可能会陷入上诉率高以及执行难度大等困境。
针对具体侵权人难查找的问题,民法典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公安机关纳入其中,有利于防止“踢皮球”现象。
专家建议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设计,考虑引入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同时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
近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楼住户被判赔偿(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这再次引发舆论对“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问题的讨论。如今,距离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已有20年,但这些年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案件不断,因查不到、管不了,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争议在哪?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将为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提供新路径?在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高空抛物难题如何解?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检察官对此进行解读。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受访专家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赋予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抛物人的追偿权,有利于减轻无辜住户的责任。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高空抛物呈现从细、从重的治理趋势,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法理依据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在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上,一个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一名婴儿车中的女婴。女婴立刻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但迟迟未能找到抛物者。无奈之下,受害女婴家属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今年8月24日,该案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对于该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船山区法院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同时,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更多的群众,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不服一审判决,有被判赔住户已提起上诉。
这并非是第一起“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案件。2000年5月11日,重庆人郝跃在家门口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楼上22户居民。郝跃最终胜诉,但22户人家的赔偿款,直到近几年才陆续落实。
作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郝跃案曾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随后,郝跃案与之后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制定。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实践中,每次类似“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发热议。
“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高空抛物案件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陕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说。
住户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上诉率高、执行困难、实际侵权人可能逃脱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注意到了“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可能引发的新问题。他说,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表明了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鲜明态度,但后期可能会陷入上诉率高以及执行难度大等困境。
被高空抛物砸中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会直接选择起诉整栋楼住户。“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张力认为,相关楼栋的住户需证明存在具体侵权人或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这加重了其证明责任,两方拉锯时,具体侵权人可能就逃脱了责任承担。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涉及的侵权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不仅如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受访专家分析说,民法典虽然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但其赋予了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意味着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具体侵权人赔偿所受损失,“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缜密”。
针对具体侵权人难查找的问题,民法典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公安机关纳入其中,有利于防止“踢皮球”现象,以尽可能地及时查找到具体侵权人,是从根本上保护受害者以及其他不是真正侵权人的住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受害者维权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张力分析说,受害者欲向可能加害人主张补偿责任,须首先根据公安等第三方的调查结果确定具体侵权人。未来,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予以细化,比如明确公安机关等收到当事人的报案后何时立案、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形成等。
穷尽调查手段仍查不到具体侵权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困境如何破解?对此,受访专家建议,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设计,考虑引入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同时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具体侵权人尚未查明前,受害者因高空抛物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可从高空抛物救助基金中支出,以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法律治理“悬挂在头顶上的痛”日渐趋细趋严
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要求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不断。
为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不仅是最高法出台《意见》,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对此也有涉及。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夏勇撰文指出,草案拟为刑法第114条增加的高空抛物可否被理解为独立罪名?这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高空抛物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类型,将其单独成罪可能导致相关条款内容及罪名之间的冲突,将其理解为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张力也认为,高空抛物入刑不宜构成独立的罪名,因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可区别其他罪的法益特殊性,现有裁判能区分不同种情形对该行为引起的刑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高空抛物的治理,总体呈现从细、从重的趋势。”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黄韵芮表示,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释放出一种积极的、导向的信号,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予以细化区分,有利于统一司法打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尺度,增强司法打击的规范性、精准性、严肃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威慑力。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判断相关行为的性质,是属于犯罪,还是一般侵权。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宜适用刑法,随意扩大打击面。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准确认定犯罪问题。”黄韵芮强调说。
防范高空抛物,还需要发挥技术的作用。据媒体报道,重庆一步行街已试用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可精准标出物体掉落轨迹,也有小区通过安装特殊摄像头,专“盯”高空抛物。
“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采取对建筑物外立面监控全覆盖,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悲剧发生后也能够及时确定具体侵权人,但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隐私。”除了技术防控以外,受访专家认为,破解抛物治理难题,需完善基层治理,加强联防联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此外,要加强宣传,比如通过在建筑物公共区域提示禁止标语、展示相关案例,使住户们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逐渐改变高空抛物的坏习惯,形成拒绝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011/t20201114_30270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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