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工作公告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高检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相关案件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前来检察机关办理阅卷等诉讼业务的,全部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对于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除确因需要到现场办理诉讼业务等特殊情况外,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申请,全省检察机关将采取电话告知诉讼权利、提供电子卷宗等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移送、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将切实做好相关案件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请前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大厅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工作。检察机关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作相应消毒处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tzgg/202002/t20200204_27674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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