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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鉴定三大难点亟待破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决定了公益损害鉴定存在难度。

  ●鉴定样本是开展公益损害鉴定的基础要素,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提取的鉴定样本种类复杂多样,对办案人员提取证据材料的专业性和取样设备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鉴定机构少、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鉴定程序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一直影响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公益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充实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规定,为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更多依据。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经有五年多的时间,在促进公益保护、社会治理和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益损害鉴定意见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常见证据要素,推动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公益损害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拟通过深入剖析公益损害鉴定难的成因,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公益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近年来,破解公益损害鉴定难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不少全国人大代表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鉴定评估难问题日渐凸显亟待破解;全国人大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作为专家,现场指导公益诉讼检察官对一起非法采砂案公益损害进行认定。可见,公益损害鉴定评估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瓶颈。

  对发散性的公益进行量化性的考量,是公益损害鉴定难的根本

  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决定了公益损害鉴定存在难度。公益与私益是相对应的范畴,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是具有发散性的集合,与私益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不特定性、无边界性。而开展损害鉴定的目的在于给受侵害的利益进行科学细致的量化,以帮助裁判者作出准确的判断。正如前面提到的,公益是具有发散性的合集,具有不特定性和无边界性,而鉴定的目的在于量化和计算,要对不特定主体遭受的损害进行量化的计算,这使得公益损害鉴定在一开始就具有了相当大的难度。这种不特定性、无边界性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以侵害食药安全案件为例,被侵害主体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理论上需要对每一位消费者受侵害程度进行量化和累计才能够计算出受损公益的具体值,这在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如文物类、自然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中,许多自然遗迹、历史遗物往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全人类共有的无价之宝,对其遭到破坏后很难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价评估。

  鉴定样本种类复杂、提取难度大、容易灭失,是公益损害鉴定难的客观原因

  鉴定样本是开展公益损害鉴定的基础要素,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提取的鉴定样本种类复杂多样,对办案人员提取证据材料的专业性和取样设备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中,办案人员较少经过专业的鉴定样本提取训练,对于鉴定材料提取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并不是全部了解,收集污水、固废、废气等需要的专业仪器设备还有所欠缺,一定程度制约了样本提取工作开展。

  再者,侵害公益类案件不具有个体敏感性,换言之,当侵害行为发生时,其侵害事实不易被个体察觉。以破坏环境类案件为例,当污染行为案发时,污染物可能已经扩散到流水或者大气中,且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扩散与稀释,在这种条件下提取污染物难度可想而知。再如食品安全类案件,如果某种非法添加成分没有立即造成明显或实际损害,或者说经过长时间服用才能够引起身体损害时,那么该案件造成的公益损害只能是一种风险性评价,不能进行实际计算。即便在土壤污染这类污染物相对便于提取的案件中,其收集的复杂程度也相当大,需要以污染源为中心,向四周进行扩散性取样,这样的取样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此外,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不同诉讼目标,使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在办理刑事案件基础上做额外的补证工作。概言之,刑事诉讼需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来定罪量刑,民事公益诉讼则需确认公益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来明确诉讼请求。以非法排污案为例,刑事诉讼往往集中了解行为人排放的具体有害物质种类、排放途径、排放量等信息,而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污染物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续进行修复需要投入多少资金,为明确诉讼请求提供依据。

  公益损害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机构少等问题是公益损害鉴定难的暂时性障碍

  一直以来,鉴定机构少、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鉴定程序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一直影响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对于这类问题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随着鉴定技术的成熟、鉴定制度的完善、鉴定经费的保障到位,上述问题会得到有效化解。而且,相应的部门和地方已经率先行动起来探索解决方案。针对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的问题,去年7月,司法部公布了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益诉讼办案难题。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检察科技信息中心,在全国首创环境损害实验室,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快速检测体系;海南省检察机关邀请各领域鉴定机构代表探索构建长期合作机制;江苏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公益损害鉴定的三大难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发力,解决公益损害鉴定中的现实困难。一是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公益诉讼办案和鉴定的相关规定。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公益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充实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规定,为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更多依据,推动相关措施尽快落地落实见效。二是减轻对鉴定意见的依赖。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磋商、支持生态损害赔偿等多种方式办案,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对公益的最大化修复。三是强化对专家意见的使用。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通过座谈、咨询、共同勘验等多种参与方式,就公益损害相关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具体意见。

  (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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