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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好听证会?检察官在思考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本期主持人:姜耀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民事检察听证工作对于提高司法亲历性、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检察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民事检察部门实现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近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民事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本期话题邀请五位检察官,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民事检察听证工作展开讨论。

  什么情况属于“确有必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胡晨光

  2013年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第57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对什么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而可以组织听证,没有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什么案件举行听证由检察机关依职权确定,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与《民事监督规则》相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较为具体,即案件本身争议较大或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如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第9条还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主动召开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这一规定,民事检察听证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提高了当事人参与听证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客观上也扩大了听证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最需要明确的是民事检察听证案件的具体范围,最好采用“清单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予以规定。根据《民事监督规则》《听证规定》的规定,结合江苏的实践,个人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都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一是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的;三是原审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四是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等情形的;五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是可能作出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等决定的;七是督办、交办、关注案件;八是其他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更有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

  结案后的听证是案件审查中听证的重要补充。民事检察听证不仅包括案件审查中的听证,还包括结案后的听证。结案后的听证是特殊类型的听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纠错的作用,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通过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化解矛盾。

  公开听证要“讲规矩”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刘廷梅

  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目的是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开听证必须“讲规矩”。

  规范和完善听证程序,首先应确立基本原则,即依法听证原则、听证公开原则、听证诉辩原则、听证和解原则和听证监督原则。其中,诉辩原则的核心是增强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锋,突出争议的焦点,焦点越突出,审查的重点和重心就越明确。而听证监督原则,使民事检察监督置于公开透明的情境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人民监督员甚至社会群众的监督,是规范民事检察监督行为、实现公正司法的保障。

  规范和完善听证程序,还应在听证的重点环节下功夫。一是对争议要素的审查。以诉辩主张为指引,以纠纷法律关系为中心展开争议要素的列表式审查,能够通过清单呈现诉辩意见、无争议事实、争议事项、诉辩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整体情况,为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提供清单指引,促进集中、高效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争议。二是证据提出义务与衡平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在此基础上,也应当注意适当的职权辅助作用,实现主体实质性平等,在当事人之间构建实质平等的对话情境。三是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争议焦点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民事检察程序中尤为重要。当事人之间因立场截然不同或者律师不能明确知晓案件争议核心导致无法对争议焦点进行协商确定时,检察官可通过询问或在释明义务引导下协助整理案件争议焦点,为听证程序中对争点集中审查奠定基础。

  在检察听证制度中,相关社会人士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监督是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对于听证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意义重大。相关社会人士实质性参与听证活动,并不需要其一定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听证员只要认真倾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站在理性角度公允地评判,他们发表的意见就是对检察官有参考价值的意见。这一环节将民事检察监督置于公众评价的情境之中,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同时,对明显不符合监督规则的案件,听证员有温度的释法说理,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息诉罢访。

  “云听证”带来新挑战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陈爽

  “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提出的更高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检察的办案方式主要是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几个月后,等来一纸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审查程序的非公开性导致审查结果自戴神秘面纱。因此,依法开展公开听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成果与检察听证制度深度融合,推动检察机关传统听证方式改革、提升听证质效,既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做强民事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

  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听证现场,可有效助推检察听证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转,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对听证活动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听证笔录的重要补充,同步录音录像以原汁原味的“镜像”方式记录听证全过程,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全面驾驭听证现场,在节点控制、节奏把握、引导提问等方面更加集中紧凑;要求听证会时刻围绕听证焦点,防止“信马由缰”脱离听证目的;要求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态度开展好每一起案件的听证活动。

  二是听证记录不能过于依赖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融合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发的智能语音识别记录系统可以通过数字话筒将现场语音高效转换为文字并同步存储,极大提高了听证记录效率。但是,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文字转换记录对一些关键字句可能存在“误译”,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这些“误译”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的自认,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需要现场负责记录的书记员时刻集中精力同步精准纠正,及时修订、完善书面听证笔录。

  三是在网络直播“云听证”中应当注意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疫情期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在线“云听证”,开发完善听证小程序,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案件听证特别是进行网络直播时,同样需要处理好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的关系。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听证外,检察机关在听证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对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开展公开听证。此外,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保护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亦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

  发挥好听证员的多元化职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杨建锋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公开听证程序中的听证员主要是检察办案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为充分发挥听证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听证员不应仅限于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发表意见,还可以结合听证工作进一步拓展多元化的职能。

  目前公开听证程序正在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中逐步推开,听证员的多元化职能也在逐渐显现,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是听证员来源范围较为局限。目前听证员主要是被聘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人员基数有限,其中不少人被多家检察院轮番邀请参加听证,时间精力难以保障;同时听证员背景领域还不够广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无法联系到特定领域的专家型听证员,难以听取到专业性且富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二是听证员参与听证过程缺少配套机制。如及时有效的听证员选取机制尚未形成,常常是每案都要花费大量案外时间精力选取听证员。听证员参加听证前需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还需要了解听证过程中发言或评议要求,遵守听证秩序与保守案件秘密信息等,但是相应的规范指引尚不明确。此外,听证员参与听证支出的交通费用与必要的误工补贴,也还需要专门的经费保障。三是听证员多元化作用尚未充分体现。目前各地检察院举行听证较为注重听证的形式,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听证员案件意见还缺乏细致到位的做法。此外,如何借助听证员的身份优势,促进矛盾化解,还缺少相应的工作措施。

  今后公开听证将成为民事检察办案常态,为进一步发挥好听证员的多元化职能,不断提升听证质效,建议:一是建立听证员库。考虑地域因素,可以设立省级院或市级院层面的听证员库,人员范围上除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外,还可以适当纳入医学、建筑工程等专业性强的行业的专家,可以将听证员库与已经建立的民事行政律师专家库相对接,让律师专家可以同时发挥咨询与听证职能。完善听证员的选取规则,一般应采用相对客观、不易被人为因素控制的随机抽取规则,但应设置优先推荐专业背景与案件类型对口的听证员。二是要加强听证员工作辅导。定期组织听证员培训,学习听证制度与基本程序。听证前应及时提供案件材料信息,以便听证员充分把握案情。听证进行中,引导听证员如何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如何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针对性观点意见,以及切实遵守听证秩序,保守案件秘密等。三是完善听证员意见的转化机制。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应当对听证意见进行全面评述,不予采纳的应提出合理理由,在案件讨论与汇报时应予以必要说明。此外,还要建立听证员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不仅是对案件的评议意见,也包括对改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四是完善听证员工作保障与激励机制。要设立听证专项保障经费,还可以将参加听证工作与听证员的社会服务工作,如代表、委员履职以及律师公益服务等工作相挂钩,鼓励听证员积极参与听证活动。

  念“四字诀”高效利用听证结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李欣宇

  对于听证结果的使用应当突出以下四个字:兼、研、慎、决。

  一是实现精准,突出“兼”字。听证结果是司法亲历产生的案件认识和观点,体现了检察职权在意见形成过程中的去中心化、多维度化,全面追求客观公正的趋势。应充分认识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听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发挥出听证意见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避免司法擅断和先入为主。

  二是详细分析,突出“研”字。听证意见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办理的重要参考。如何将听证结果与审查有效结合,这对办案人员是一个挑战。检察官应在高度重视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研判,确认听证结果的合法性,明晰在案件中的“效力指数”和与案件结论的关联程度,为案件审查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是深入论证,突出“慎”字。要充分认识到听证结果的多元性,听证结果不是案件结论,而是作出案件结论前因。听证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成果:一是在听证会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二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三是当事人对听证事项的最终意见或者最终诉求。四是听证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对以上四方面的听证结果在转化成案件的审查结论之前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此检察官应给予高度重视,在听证员的确定阶段就应考虑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根据办案需要和听证目的,检察官应审慎决定采用听证意见的角度。

  四是敢于判断,突出“决”字。由听证结果到案件结论,是检察官决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检察官根据案件全面审查情况,结合听证结果进行判断,善于、敢于运用听证结果予以审查终结。还有部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因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在深入全面了解案情后,检察官对案件处理更加审慎,检察听证对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的促进作用也得以体现。从办案机制层面看,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案件,涉及在引入听证制度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问题。对此,《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在上述制度设计中,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开展适度的前期工作并在案件类型上做慎重考量。向听证员反馈案件结论,是本次出台的检察听证制度的一大亮点。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提出,对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对于促进听证意见的准确采纳,将会发挥很好的实践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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