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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力 谋实策 共谱内蒙古环境公益保护新篇章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内蒙古检察院

  1月1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签订《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内蒙古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该《意见》的签署,是内蒙古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凝聚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的生动法治实践,对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保护工作新发展,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社会公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领域专业性问题需要社会组织协助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论证、技术协助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决定支持起诉的,可以通过采取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起诉。

  

  《意见》明确,要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发现的可由对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联席会议机制移送办理并及时向对方反馈办理情况。

  

  《意见》指出,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工作通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及联合培训、调研机制,不断强化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内蒙古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与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2018年以来共向社会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494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件,检察机关主动或经社会组织要求支持起诉5件。自治区检察院推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肯定了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方式,明确对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撤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另行提起诉讼,该规定写入地方性法规属全国首例。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与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共同创建了全国首个“消协+检察”维权中心,累计接收投诉举报百余起,协作办理了“督促整治房地产公司无证预售房屋公益诉讼系列案”等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密切协作提供了成功范本。

  

  同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内蒙古办事处暨内蒙古环保智库成立大会召开,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云龙、副主任王慧等20余名相关领域热心环保事业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被聘为内蒙古环保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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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101/t20210124_311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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