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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司法局真新司法所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别教育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类特殊的群体,管理好、教育好这一特殊群体,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自身家庭还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重要意义。日前,嘉定区司法局真新司法所专职干部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选派民警就专门为近期矫正表现异常的特殊对象刘某开展了一次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发时年仅16岁,去年8月底从湖北省谷城县司法局转入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近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移动终端APP点名情况时发现,刘某多次未按时点名报告,提醒后虽暂时改正但没几天又故态复萌。针对这一异常表现,专职干部立即联系了刘某家属。刘某幼年父母离异,由奶奶抚养长大,父亲长期在外务工,父子沟通较少。刘某原本在当地职校上学,因无心学习辍学,后与社会闲散人员打上了交道,自称“为了哥们义气”犯下了罪错。为摆脱过去,家人安排刘某离开故地来到上海。面对询问,刘母告诉司法所专职干部,来到全然陌生的社会生活环境后,刘某未能适应,加之近来工作地点岗位发生变动,促使其积压的情绪心态问题显露。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民警便针对刘某的问题展开了工作。一方面通过心理沟通引导他摆正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积极应对压力,做好情绪管理;同时开展训诫教育,强调矫正纪律,要求每日点名前三省吾身。谈话中,专职干部不但分享了自身真实的成长经历,还悉心阐释了“未经审视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等至理名言,引领刘某倾诉心声,化解负面情绪,教导他成年后要懂得明辨是非、担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规章,同时要把握改过的机会,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认真踏实学习工作。一番促膝长谈后,刘某颇有感触,向矫正专职干部和民警表达了改过自新的决心,表示要在今后的生活中正心正行、严于律己。

  因刘某犯案时未满18周岁,真新司法所始终贯彻《社区矫正法》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管理方针,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除了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类进行管理,档案单列保存,确保在来所报到、个别教育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外,在建立矫正小组的过程中也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的需求,选用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社工。在应对刘某异常表现的矫治过程中,灵活、准确采取“惩罚与教育相济”的方式,不仅利于提升矫治教育的效果,也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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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j.sh.gov.cn/zwdt_zfyx/20210114/3123164f861d4e6c949f5097aae27d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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