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印发的《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招考职位和培养院校
全省计划为基层司法所、基层监狱戒毒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生)298名,其中,基层司法所189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层监狱戒毒机关109名,培养院校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考职位详见《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职位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职位表》)。培养模式及培养专业(方向)如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山东政法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监狱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养专业(方向)为教育学专业(矫正教育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山东政法学院培养专业为法学专业、监狱学专业。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或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培养专业(方向)为法律事务专业、社区矫正专业和司法警务专业(安全防范方向)。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班招录对象
1.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须在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可报考专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设置的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报考基层司法所的,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基层监狱机关信息化管理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含);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7.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8.除上述情形外,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的;(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报考人员应先详细阅读本招考(招生)公告,明确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同时下载《职位表》查询符合报名条件的职位,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
查询时间:
缴费时间:
报名网址:www. rsks.sdrs.gov.cn(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一)报名具体要求。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信息要求真实、准确。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录机关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所有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应于
(二)资格初审。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反馈初审结果。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报考者补充。
(三)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按规定时间登陆该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 40 元。
(四)报名资料和准考证打印。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要及时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供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等报名资料,并于
(五)录用计划核减及其他。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第二学位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14:00-16:30 申论
笔试地点在济南市设置。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公布及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下列公式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50+×50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查询笔试成绩。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成绩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五、资格审核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须向招考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其中,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的须提交二代身份证、毕业(学位)证、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证,高中及大专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含专科学历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交户籍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的须提交二代身份证、毕业(学位)证和由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专科毕业生还须提供户籍证明;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需提交如下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人员出具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
已签订就业协议或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在体检考察前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招考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省司法厅负责通知。
六、面试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等事项,由省司法厅通知考生,并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招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
七、体检、考察和录取
(一)体检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招考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拟确定为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参加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如同一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公务员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考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经招考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取人员的依据之一。
(三)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公务员考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 0531-58598321、58598330
省公务员局 0531-86021185
附件:1.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基层监狱戒毒机关职位表
2.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基层司法所职位表
3.《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资格审核表》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508/a1501971-ec66-4cf1-aba9-574eb1e85b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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