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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东营率先出台《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近日,东营市公布政府规章《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首家以政府立法形式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综合规定的地市。标志着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规定》一方面将国家和省近年来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制度化、法定化,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探索创新,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规定》的制度创新和亮点主要有: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公文种类、列明行政管理事项类别。《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决定、意见、通知等公文种类。《规定》首次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类别:即政策文件内容涉及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规定》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规范发文主体。二是提高文件质量。三是实行计划管理。

  三、落实“开门决策”,强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求起草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专栏、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

  四、严格合法性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规范审核程序。二是明确审核职责。三是强化审核责任。

  五、建立评估报告制度,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规定》明确市、县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由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明确,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选取一类行政管理事项或者某一领域,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六、突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尊重和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从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时、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过程中、文件出台后解读宣传等三个方面对企业参与政府制度建设作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8/f84a84c0-af7f-4af0-b8ab-69ba8b515c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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