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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司法部

  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海南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本辖区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020年度检验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之前,通知本辖区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原件,接受年度检验。如代表处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按期提交年检材料,应要求相关代表处在2021年3月31日前在线提交情况说明。对于提交情况说明的代表处,可适当延长其提交年检材料期限。

  二、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验并向司法部提交书面年度检验报告,同时在线提交年度检验报告电子版。年度检验报告应对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人员(包括首席代表、代表和雇员)、机构、业务领域、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纳税、利润、资产、负债、受处罚情况,总部基本信息以及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过年检的代表机构,由司法部予以公告。

  在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系。

  司法部

  2020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 杨翠婷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1-01/06/tzwj_326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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