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
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决算编报范围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分析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4、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5、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6、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8、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9、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1、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2、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3、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5、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6、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7、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8、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1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20、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21、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决算编报范围
根据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包括:最高法院机关和3个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分析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总计151,165.5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总收入151,165.5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7,795.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22,736.23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资金。较2015年增加27,673.48万元、增长29.11%,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新增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办案经费预算等项目。
(2)事业收入2,956.49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计划外法官培训收入。较2015年增加2,576.90万元、增长678.86%,主要原因是按审计要求,将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心核算的计划外法官培训收入并入决算报表“事业收入”。
(3)其他收入2,102.54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利息收入、国家法官学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拨付的培训费等。较2015年增加409.17万元、增长24.16%,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增加拨付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费。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6.1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23,364.24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及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包括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上年度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结转和结余资金。
2、支出总计151,165.5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总支出151,165.5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2,312.86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52.57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支出。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52.57万元万元,主要是2016年新增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90,751.4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3,385.17万元、增长3.87%,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新增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支出。
(3)教育(类)支出3,036.59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职工参训和开展对全国法院系统法官理论和业务培训等支出。比2015年度决算数减少92.24万元、下降2.95%,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年初安排的部分培训班没有举办,拨付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费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161.3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等方面的支出。较2015年度决算数减少368.35万元、下降6.67%,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补发了以前年度调资及规范津补贴相关经费,2016年度仅发放当年支出部分。
(5)住房保障(类)支出3,310.88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比2015年度决算数增加359.67万元、增长12.19%,主要原因是执行国家统一规范的津贴补贴政策,公积金计缴基数和购房补贴增加。
(6)结余分配887.83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和交纳所得所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47,964.89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跨年度施工的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138.7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52.57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支出。较2016年度初预算数减少97.43万元、减少64.95%,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工作经费支出减少。
2、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财政拨款支出86,583.43万元,较2016年度初预算数增加13,512.15万元、增加18.49%,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财政追加我院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等项目预算,同时我院加大执行力度。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25,032.3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人员工资、津补贴及日常公用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财政拨款支出2,526.2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财政拨款支出244.03万元,主要用于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支出。
(4)案件审判(项)财政拨款支出45,010.7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支出。
(5)案件执行(项)财政拨款支出401.02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和非诉案件支出。
(6)事业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1,367.42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7)其他法院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12,001.5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为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
3、教育支出(类)
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3,036.59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职工参训和开展对全国法院系统法官理论和业务培训等支出。较2016年初预算数减少150.77万元、减少4.73%,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年初安排的部分培训班没有举办,拨付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费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5,161.35万元,较2016年初预算数增加243.36万元、增长4.95%,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标准提高。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支出4,816.27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345.0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3,304.79万元,较2016年初预算数增加644.79万元、增长24.24%,主要原因是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部分支出通过动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安排。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支出1,401.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2)提租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158.6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的支出。
(3)购房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1,744.3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三)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数35,109.95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类)支出14,251.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555.31万元、津贴补贴8,199.25万元、奖金361.8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19万元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支出9,213.61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1,105.67万元、退休费3,426.36万元、住房公积金1,401.8万元、购房补贴1,744.38万元、提租补贴158.61万元等。
3、商品和服务(类)支出11,594.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92.21万元、物业管理费1,169.51万元、取暖费705.91万元、水电费1,633.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8.49万元等。
4、其他资本性(类)支出50.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1.77万元、专用设备购置费0.47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8.0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8.77万元。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共4家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各项支出,确保不超过年初财政部批复数。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623.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461.9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7.77万元,公务接待费334.12万元;较2016年初预算数减少1.9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0.01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95万元、下降0.59%。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6.47万元、增长1.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增加15.7万元、增长3.5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2.58万元、增长0.31%;公务接待费减少1.81万元、下降0.5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国际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的主管部门。我国现与141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及17个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34个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1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或合作换文。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需要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层次的交流互访。最高人民法院还派员参与或发起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欧盟最高法院院长联盟研讨会、世界法学家协会、国际司法与法律年会等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或高规格国际司法会议。我国已与71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合作协定145项,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需派员参与相关条约谈判、履约审议等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因公出国费主要用于开展双、多边国际司法交流,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和参加多边合作机制,参与司法协助条约、公约谈判,以及短期培训或研修等方面的支出。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计划,2016年度共执行因公出国团组64个、165人次。因公出国(境)费2016年度财政拨款决算数为461.99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8.45%。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827.77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50.97%。截至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6辆。2016年度支出8.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因公务需要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发生的车辆购置税。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34.12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0.58%。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7.89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值班加班发生的工作餐费;涉外公务接待支出266.23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对等接待或互惠原则,接待经中央批准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访华的国外最高司法机关代表团发生的费用和部分临时拜访最高人民法院团组发生的费用。2016年,接待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来访的国外最高司法机关代表团47个,共222人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和英国、葡萄牙、越南、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贝宁、秘鲁、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波兰、塞尔维亚、斯洛伐克等20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团组。此外,接待临时拜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外国团组158批1000余人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举办了多次重要双边多边国际会议并接待部分与会外宾。
(五)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3个,二级项目31个,共涉及资金48,696.4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4.84%。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今年首次在中央部门决算中增加法院信息化项目经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该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3.62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业务需求的变化和技术的更新,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申请预算提交方案有差距;二是大部分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建设周期较长,导致项目经费支付比较集中在年底;三是项目建成后的业务部门推广工作不及时,导致成果利用程度不高。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申请预算经费时,对业务需求和技术方面论证充分,保证申请方案的有效落实;二是做好全年度的支付计划,避免支付集中;三是做好成果建成之后的推广工作计划,提高成果利用率。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六)2016年度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05.29万元,比2015年增加1,461.81万元、增长15.16%,主要原因是新增巡回法庭等多点办公。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690.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1.5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28.7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740.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66.0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2.9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94.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83%。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3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38辆、一般公务用车4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7(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中央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右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案件审判(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5、案件执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6、“两庭”建设(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7、事业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十二)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3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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