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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司法变卖公告(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1年4月20日10时止)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法院网

  变卖公告

  竞买人务必详细、认真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调查信息表”,否则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特别提醒:本标的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协助变卖,竞买人如需咨询,请直接与法院联系。网络司法变卖活动不收取变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1年4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网址:https://sf.taobao.com/010/0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132.NKZwVI,户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7号6号楼-1层A-1003号(标的物详情见房地产权登记表照片,标的信息以此为准,户型及朝向以房屋实际现状为准)。

  瑕疵情况:该房屋为地下商铺,本院前往现场调查时发现其与隔壁商铺处于打通状态。

  变卖价:1340000元,保证金:134000元,增价幅度:67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竞价结束前(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疫情期间法院不统一组织线下预展,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务必在竞买前向当地房管部门详细咨询房产及土地限购、过户(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保障型住房、商办类等房产)的相关政策,如未咨询参与变卖的,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法过户及相关税费或其他费用风险。

  竞买北京市不动产,竞买人为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先行到当地房管部门核查本人的购买资格,变卖成交后需携带通过资格核验的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经法院确认后参与竞买,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五、特别提示: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法院不能保证变卖财产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变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燃气、取暖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关于税费、学区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七、本次拍卖情况已通知申请人,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无有效联系方式),公告满五日视为已告知,,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或其他对上述标的主张权利者,请于2021年2月9日前与本院联系,逾期未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0)京0106执恢1174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219007702)

  十二、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文书,竞买人在变卖报名前应如实向变卖平台登记本人身份信息和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需变更应提前与本院联系,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效(邮件被退回、电话号码连续三日拨打无法接通视为联系方式无效)导致我院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上述原因未能办理成交物品交接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领受成交标的物,本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康诚智拍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电话:15001061784。

  法院联系监督电话:010-86339898。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11号院12号

  丰台法院网址:http://ftqfy.chinacourt.org/

  此公告同步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上发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1、银行贷款指定担保服务机构:康诚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先生,电话4001851993;13911729564。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提供法院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刘女士,电话:010-68151383;13520597838。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提供法院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联系人:孙经理、元经理,电话:15718810150、010-64282173、010-64282775

  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联系人刘忠军,13911528926、010-65813169、刘先生15901366440

  5、厦门国际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联系人唐亚翰18009371993/010-56764716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桥支行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联系人:周经理:17610401413,王经理:13716694699。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联系人:李经理:13146034527,金经理:13910981811、18001029291、15510548186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坛支行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咨询联系人:周经理18210560618,齐经理:18618153608

  9、广发银行国展支行:咨询电话:李经理17710650832,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咨询电话:赵经理13341033457、刘先生15901366440,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联系人:屈经理:010-59220485/18201035651、赵经理:18511585396、张经理:010-59037470/13520080554

  12、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提供法院拍卖房产个人贷款业务:联系人:高经理13436969345赵经理13522070475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咨询电话:薛经理,010-86382005、13811064055

  上述贷款业务具体事项由竞买人自行与银行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6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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