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等4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0年9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阎某等4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活动据点,通过招聘员工、笼络亲友等方式,雇佣财务等专业人员,网罗大量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建立以被告人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潘某年、马某刚、史某为骨干成员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以公司运营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职责分工和日常管理。为攫取非法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被告人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方式,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强迫企业交易,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犯罪手段,索取、侵占他人财产及企业资产,聚敛巨额非法财产,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壮大组织实力,扩大组织影响力,严重破坏天津市的金融秩序和企业营商环境。该组织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破坏生产经营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该组织之外的犯罪活动。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阎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组织中的三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人员亦被判处刑罚。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515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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