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使用权遭侵犯 强制腾退来维权
近日,黔江区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基于管理使用权而申请强制腾退案件,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居住需要。
胡某甲丧偶后携子来到黔江生活,经人介绍与丧偶后的郑某某认识,双方于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后一起生活。郑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曾某甲、一女曾某乙。2009年胡某甲将自己及儿子胡某乙的户口从四川广安迁到黔江区城西册山居委落户。
2013年曾某甲因原房屋破烂无法居住,申请对原房拆旧翻新重建房屋,申请时的家庭人口为农业户口曾某甲、曾某乙2人,非农户口为郑某某1人。2014年曾某甲(户)获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审批土地面积90平方米,超占64.76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超占156.32平方米,审批面积与超占面积无法区分。胡某甲于2013年房屋修建好后,就外出贵州、重庆等地打工至2016年患脑梗塞才回家。2016年12月胡某甲与郑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各自居住自建房中的一套房屋。2018年2月郑某某已结婚出嫁多年的女儿曾某乙将胡某甲、胡某乙居住的一套更换门锁,不准其二人在该房屋内居住,胡某甲、胡某乙只得在外租房居住。
胡某甲与郑某某于2018年经调解离婚,后胡某甲、胡某乙起诉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且坚持要求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涉案房屋作为不动产,虽有房屋产权证,但其有超占面积,基于房屋本身具有的物的特性和财产价值,法院在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甲、胡某乙享有坐落于城西街道办事处册山居委登记在曾某甲(户)的房屋面向房屋右边第一间以及二楼面向房屋右边一套房屋的管理使用权,面向房屋右边第二间门面及楼道为共用。
一、二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胡某甲多次找被告郑某某拿钥匙开门入住,行使享有的套房和门面管理使用权,郑某某拒不交付。胡某甲、胡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腾退其二人享有管理使用权的房屋。
本院立案执行后,限期被执行人郑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自行腾退,三被执行人期满仍不腾退。承办法官遂带领执行干警前往房屋所在地准备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房屋,将钥匙交到了胡某甲的手中。
申请人胡某甲自四川迁至黔江,居住已16年有余,现年60多岁,儿子胡某乙至今未婚。胡某甲与郑某某离婚后,申请腾退的房屋为其与儿子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所。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发挥家庭职能,体现自然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本案中胡某甲、胡某乙为房屋的共有人,鉴于修建房屋有超占面积,且超占面积与审批面积无法区分,不便于确定所有权,继而法院判定胡某甲、胡某乙基于物权享有管理使用权,该管理使用权是对共有房屋行使的权利,相比居住权中对他人房屋享有的用益物权而言,更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该案的顺利执结,有效保障了申请人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是对“居者有其屋”思想的有力体现。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65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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