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司法文书送达效率的司法建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司法文书送达难是制约金融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我院经向省高院请示汇报后,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认可“当事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的效力,并已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议在与客户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同时与客户签订单独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客户提供确定的送达地址,明确告知约定地址的法律意义、变更送达地址的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2019年青岛法院审结的金融案件中来看,大部分金融案件因合同中明确约定司法送达地址,解决了因被告下落不明引发的“公告送达延长审理周期”的问题,审判效率显著提升。但在审判中同时发现,部分案件因《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所约定的地址信息不真实,造成该约定地址无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当事人送达成功率低等问题。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经研究,特提出以下三点司法建议:
一、提高送达地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送达地址信息一般包含当事人的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约定收件地址时,金融机构应落实当事人所写的地址是否是其实际经营地或者确实在使用的地址,联系人也尽量约定该当事人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避免因普通员工工作流动而造成送达难,联系方式要尽量留联系人的手机号,办公电话可作为辅助联系方式作为补充,避免只留办公电话。通过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信息的审查,切实提高送达成功率,确保当事人的到庭率。
二、明确送达地址的司法效力
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告知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时,要用无争议的语言明确约定该送达地址的效力可及于因该合同纠纷产生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避免用笼统的语言说明,以免造成文字理解歧义。
三、建议增加电子送达地址
现青岛各级法院基本已开通电子送达平台,为提高送达效率,银行在与客户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在约定邮寄送达地址的基础上,可列明当事人同意在诉讼中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并明确约定当事人接收诉讼文书所使用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等。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请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3963514/_3963554/64839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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