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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预防、控制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

  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新型冠状病毒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三、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款物的。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九、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患有新型冠状传染病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十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四、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全省各级法院对辖区内发生并移送起诉的上述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审判,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要坚持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打赢我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二○年二月六日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1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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