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列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办理委托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通知》要求,我区法院将于2020年9月30日运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以下简称委托鉴定系统)。系统启用后,各级法院委托鉴定工作依托系统开展,不再使用《广西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桂高法〔2018〕16号),未列入委托鉴定系统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将不进入法院委托案件随机抽选机构范围。为确保委托鉴定系统工作顺利在线开展,经研究,决定在2019年调整名单工作所收集到的机构、人员信息基础上,开展将上述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列入委托鉴定系统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机构、人员范围
根据我院2019年在广西法院网公告栏发布的《关于开展广西法院司法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调整工作的公告》要求,在报名截止日期前(2019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交承诺书,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传、更新机构、人员信息,并通过所在地中院初审及高院终审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
二、限制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情形
1.在委托鉴定系统启用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委托鉴定系统: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资质过期的;
(2)在既往鉴定、评估中有不良记录,被法院从现有备选名单中除名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不宜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情形。
2.为确保公平公正,避免随机选定中签几率不均,凡总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区设立的,只能由总公司(总部)进入。总公司(总部)在外省设立,其多家分支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只能由一家分支机构进入。
三、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方式
进入委托鉴定系统采取机构重新签订承诺书,法院审核并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导入数据的方式进行。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不存在限制进入委托鉴定系统情况,自愿承接全区法院业务的机构,须下载附件《承诺书》,经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后(分支机构承诺书还需由总公司、总部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总公司、总部公章),于2020年9月13日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提交。逾期不提交承诺书的,视为放弃本次入库,将不进入法院委托案件随机抽选范围。承诺书以邮件形式寄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承诺书提交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10-08室,联系电话:0771-5788143。
四、其他事项
1.委托鉴定系统取消了行政区划限制。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鉴定系统运行架构的设置,委托鉴定系统供全区法院统一使用,不再按照各中院辖区划分,故凡自愿同意进入委托鉴定系统的机构,均须重新提交承诺书(见附件),作出自愿接受全区各级法院委托业务的承诺。
2.委托鉴定系统运行稳定后,将实施动态管理。届时我院将发布增补公告,允许各专业机构随时网上申报入库,不设定截止日期,法院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对申报机构分批次进行审核、公示。
3.委托鉴定系统采用综合评分机制。根据系统自动评价、当事人端评价、审判业务部门评价、司法技术部门评价情况,委托鉴定系统将对每个受案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分。人民法院以委托鉴定系统机构评分为依据,结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桂高法〔2019〕5号),对违规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暂停备选资格、取消备选资格等处理。同时,机构评分情况将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向当事人披露,供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时参考。
4.委托鉴定系统启用后,全区各级法院停止使用《广西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桂高法〔2018〕16号)。
5.欢迎社会各界对委托鉴定系统内机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附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附件
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委托开展鉴定、评估、审计、检测等业务,并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业,加强对本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受托事项超出执业范围的,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
四、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向委托法院申请回避;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保证不超标准收费;
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七、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八、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九、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十、确保本机构鉴定人按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一、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机构的处罚情况,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变更信息,确保机构、人员信息准确真实;
十二、因法定事由不能继续鉴定、评估,需要终止鉴定、评估业务的,应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经法院同意后终结案件。
十三、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本机构自愿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广西法院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备选机构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给予机构的处理。
承诺人:(公 章)
日期: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45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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