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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调解感悟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我到沾益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作为一名法学专业本科生,刚从学校走出来的我对法院的工作充满了期待、充满了好奇,在这里我将开启将书本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的新旅程。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对书记员这个岗位有了新的理解。如果说审判工作是在建大厦,那么书记员就是大厦建设过程中一枚枚不可或缺的螺丝钉。书记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参与从立案、审判再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每年处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越来越复杂,经济发展与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入额法官人员不足,法官助理配置不齐,书记员在辅助法官办理案件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认为,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日常工作不是简单机械的“复制、粘贴”,在做好业务性(常规)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能将所学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虽然我学的是法学专业,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但如何将书本理论转化为维护司法公平的正义之剑,则需要不断实践,在日常工作中,参与调解工作,便是学法、用法的重要途径。

  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我们在办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因双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且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决定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我也协助承办法官做工作,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无异议,在我制作调解笔录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双方借条中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眼看我们的调解工作可能因为当事人再次提出逾期利息而付诸东流,我对当事人说:“年利率按24%计算逾期利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官立即打断了我的话。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了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

  事后,法官对我说:“调解处理案件,首先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而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提出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如果你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就可能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让我明白从书本上学来的知识,要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不仅需要对法律理解、对案件了解,更需要对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经验。虽然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主要负责记录工作,但如果书记员能参与调解,也能更好的辅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为人民法院这座正义之厦添砖加瓦。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5051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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