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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结合云南法院工作实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决定对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一)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原已入选我院第二批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报名。我院将根据其2016年以来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择优入选。

  (四)本次名册修订不接受个人管理人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从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下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均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如未提交公证书,请于2020年9月18日当天到云南高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原件查验);

  2.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2年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3.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4.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6.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或受托参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讼业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或受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7.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8.近三年机构及机构执行人员所受与核心业务有关的表彰、荣誉;

  9.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管理人名册的修订评审工作由云南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云南高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民二庭、司法技术处、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通过邮寄方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同时还需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至邮箱:yngymet@163.com。纸质材料邮寄地址: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民二庭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3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云南高院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新申请入册机构按照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审查、打分,择优选入初审名册。对原已入选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根据其2016年以来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择优选入初审名册。

  3.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后,将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入编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5.审定后的名册统一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并统筹考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入选比例择优选取。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5分)

  ①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得基本分3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本项上限10分。

  ②执业年限:执业不满3年的,计1分;执业满3年的得基本分2分,每多满1年加0.5分。本项上限7分。

  ③执业责任:提取公积金1.5分、提取公益金的1.5分;依法完税的2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5分。本项上限10分。

  ④执业表彰:近三年内执业工作受到州(市)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1分,个人加0.5分;获州(市)委、州(市)政府、省厅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2分,个人加1分;获省委、省政府、部级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3分,个人加2分;在行业考核评比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加1分。本项上限8分。

  2.机构规模(30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3分,分支机构的2分。本项上限3分。

  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万元的得基本分2分,每超过10万加0.5分。本项上限5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得基本分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3分。本项上限10分。

  ④其他人员:每拥有一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税务师的,加0.5分。本项上限5分。

  ⑤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2分,办公面积人均超过10平方米的,加2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3分,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加2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加4分。本项上限为7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2分)

  近3年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本项上限12分。

  4. 执业能力(20分)

  近3年年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达到50件的得基本分5分,超过50件的,每增加10件加0.5分;受聘或受托参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讼业务的,每件加0.5分;受聘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每聘1次加1分,受聘于政府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每聘1次加0.3分。本项上限20分。

  5. 专业水准(3分)

  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发表1篇加0.5分。本项上限3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40分)

  ①执业年限:执业不满3年的,计1分;执业满3年的计2分,每多满1年加0.5分。本项上限10分。

  ②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委托的审计类业务(包括司法委托)不少40件的6分,每增加5件加0.2分。本项上限10分。

  ③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④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1分;提取公益金的1分;依法完税的2分;近三年内受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5分。本项上限10分。

  2.机构规模(35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万元的3分,每超过10万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10名以下专职注册会计师的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本项上限10分。

  ④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3分,办公面积人均超过10平方米的,加2分;

  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得基本分4分,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的加2分,150平方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加4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加6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2分)

  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3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3分。本项上限12分。

  4.执业能力(10分)

  近3年年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0件以下的5分;每超过10件的加1分。接受司法委托的,每办理1件加2分,以满 10分为限。本项上限10分。

  5.专业水准(3分)

  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40分)

  ①执业年限:执业不满2年的3分;执业满2年的得基本分5分,每满1年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②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过企业破产案件且不超过4件的,得基本分4分;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5件以上的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本项上限10分。

  ③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得基本分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④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1分;提取公益金的1分;依法完税的2分;近三年内受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5分。本项上限10分。

  2.机构规模(35分)

  ①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万元的得基本分3分,每超过1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③从业人员: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各3名以上的得基本分5分;1 人具有2种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每人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④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得基本分3分,办公面积人均超过10平方米的,加2分;

  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得基本分4分,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的加2分,150平方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加4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加6分。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20分)

  办理过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得基本分4分,每增加一件加2分。本项上限20分。

  4.专业水准(5分)

  近三年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会计或者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愿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请通过邮寄方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0年9月18日前。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内容由云南高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 系 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赵 维,黄国成。

  联系电话:0871-64095217。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487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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