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甘肃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田勇受贿70万元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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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星期一,农历十月十六
审判案件新闻
获刑11年
朱伟中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伟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其未追回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伟中利用担任酒钢吉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瑞公司)执行董事、代总经理、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参与酒钢碳钢、不锈钢钢渣业务,与吉瑞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为上述公司生产经营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取翠霞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义送的人民币50万元,收取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毅安排高某海送的人民币20万元,收取森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的美金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及冬虫夏草等礼品,收取宝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明送的人民币3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50.15万元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19年4月19日以人民币1418万元的价格转让。被告人朱伟中受贿金额人民币740.15万元及美金3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受贿款415.2万元、美金20万元;案发后,主动上缴受贿款折合人民币396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并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伟中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朱伟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一审判决。因疫情防控所需,该案在嘉峪关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宣判。
甘肃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
田勇受贿70万元获刑四年
11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甘肃酒泉钢铁(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田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经时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杰授意,被告人田勇利用其担任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销售给酒钢集团吉瑞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钢吉瑞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同时协调酒钢吉瑞公司将出售给嘉峪关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亨顺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也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后被告人田勇收受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毅安排高某海送的现金50万元。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田勇在担任酒钢炼铁厂原副厂长、酒钢榆中钢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酒钢天风不锈钢公司等职务期间,收受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毅在每年春节送的礼金共计20万元。
2015年5月,因酒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案发,郑某毅被甘肃省纪委调查,被告人田勇遂将上述70万元现金退还,同时酒钢宏兴公司也将销售给酒钢吉瑞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恢复至50元/吨。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田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回全部受贿款项,予以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田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一审判决。
最高获刑10年6个月!
四人结伙抢劫矿石被判刑
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矿石案,四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万元不等。
2017年12月,胡某纠集被告人将某、刘某、盖某预谋拉运金塔县某矿区内萤石块矿。四人到矿区值班人员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刘某、盖某二人将值班人员控制在房间内,胡某则指挥铲车、操作铲车装载矿石。期间,将某将值班人员山间代步的摩托车、客货汽车启动装置损毁。装载完6货车矿石后,胡某组织货车拉运矿石出山,刘某、盖某离开值班人员所在房间时,将房门反锁,将值班人员继续被限制在屋内。数日后,公安机关查获被抢劫的萤石块矿,经依法称量,萤石块矿重168.98吨,经相关部门认定,被查获萤石块矿价值为1182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盖某在看管值班人员时佩戴头套、持扳手,给看管人员造成明显的心理压力和恐惧,迫使看管人员因害怕而不敢反抗,四名被告人在有人看管的情况下强行将矿区已开采矿石拉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房价涨了
心也变了……
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受理一起因房价变化引起的纠纷。
2005年,杨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因该房在性质上属于经济适用房,所以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2014年2月,杨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需先行支付30万元,待房产证办理时机成熟且房屋过户给王某后,再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剩余5万元房款。后双方依约履行,王某也顺利入住新房。到了2019年,涉案房屋终于可以办理房产证,可此时原房主杨某却产生了毁约的念头,原来杨某从朋友处听闻,过去五年间其房屋所在小区的房价整体大幅上涨,以该套房屋的面积、楼层、结构和地段来看,其市场价格至少在50万以上。于是,杨某默默打起了自己的如意算盘,不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反而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面对杨某的无理要求,王某当然不会答应,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遂于2020年7月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杨某主张王某始终没有全额支付购房款,致使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可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王某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款的时间应为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后,而时至今日杨某依然没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王某不支付5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退一步而言,即使二人此前没有“过户后再付尾款”的规定,王某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项,且杨某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王某居住,可以说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就算王某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也不能单纯据此认定为根本违约进而要求解除合同。最终,办案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的杨某对自己当年冲动卖房的行为后悔不已,还是觉得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便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可结果还是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依法驳回。
执行案件新闻
“改头换面”拒执行
终以物担保还借款
近日,阿克塞县法院通过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顺利执结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马某因建设施工有生意往来,双方互利共赢,后因李某施工项目工程资金周转不顺导致拖欠张某、马某设备租金,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支付租金,于是张某、马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后,李某除银行卡内几百元以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李某为继续开展建设施工项目,不仅将资质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还改了自己的名字,执行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一时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困境执行法官立即启动调查,发现李某经常在阿克塞县范围内活动,开展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最近也在各个施工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及资金回收。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些信息,立刻联系李某施工单位了解李某的行踪,并且告知他这样做是在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在知晓了规避执行的后果后,李某急忙将朋友的车辆作为担保,称将在两天内将收到的项目资金用来偿还两个案件的执行款。经执行法官不懈努力,李某在两天内将全部执行款共计4.4万元履行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不畏严寒冒雪执行
雷霆出击彰显司法权威
11月20日,凉州区法院周密部署,联合公安等部门对一起排除妨害执行案件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石料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凉州区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对涉诉土地的侵害,并拆除修建在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判决生效后,某石料厂以该土地已成为固定皮毛市场,长期为从事皮毛交易的群众提供交易场所等种种理由推诿,消极抗拒执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某公司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在前期调研摸排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凉州区法院就该案执行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成立执行领导小组及执行实施组等8个强制执行小组,于11月20日上午9点到达执行现场依法强制执行。
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耐心释法明理,劝退聚集在场地内的100余名群众后,警戒组、执行实施组、施工腾退组、证据保全组等强制执行小组分别按照执行方案迅速开展工作。下午5点,经过8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顺利完成涉案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除,并将土地交付申请人。执行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在多方见证下,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欠钱不还很任性
司法拘留不留情
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履行,还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11月25日,成县法院依法对一名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被执行人镡某某,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和三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共计23.18万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镡某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镡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到法院配合执行,给其打电话也是各种推诿,称自己一直在外地,以此规避执行、逃避执行。随后,执行人员对镡某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镡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有资金3758元,立即予以冻结,因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11月25日早上,执行人员得知镡某某在成县某出租屋出现,迅速雷霆出击,成功将其抓获。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后,执行人员对镡某某释法明理,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其履行义务,但镡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坚称自己没有钱,拒不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成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5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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