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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一双“法眼”避开旅游中的消费陷阱

时间:2021-03-18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世界那么大,你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谁曾想,落地后却被导游拉着在千篇一律的玉器翡翠大商场游荡,看着老板们一个个虎视眈眈的眼神,你只想逃离。明明说好的不强制消费,到头来,还是被送进了“屠宰场”,这是不是你报团旅游经常会遇到的场景?即使是自由行,也可能会有一些不愉快的消费经历。那么旅游过程中,该如何避免这些陷阱呢?

  

  一 秉承“天上不会掉馅饼”原则消费

  商家以盈利为目的,不要轻信明显超出普通人认知的超低价旅游团。比如 800元云南双飞七日游,在京郊某区成团,入住五星级酒店。即使是超低价机票,仅双飞机票就不止800块,这还不算七天的大巴交通、餐饮、景点门票、五星级酒店住宿等开支。商家一般会在旅游过程中,通过其他的手段把成本和盈利找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 报团旅游要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和证据,无论是网络平台报团还是实体店报团,都要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一般都是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对方的免责条款和违约条款,比如对方可不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旅游路线、开团前五日内退单扣除百分之八十的旅游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 就餐或购买当地特色商品,最好到正规明码标价的饭店或商店

  每逢五一、国庆、春节假日期间,都会有宰客新闻见诸报端,即使各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仍有顶风作案者。出门旅游,进店消费之前,一定要问清楚详细价格,选择正规运营的饭店或商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四 理智安全处理消费纠纷

  万一发生纠纷,消费者以先和经营者友好协商解决为宜。若不能协商一致,对方采取胁迫等违法行为时,消费者应首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意气用事,同时留存好相关票据、照片等证据,记好经营者信息,待脱离困境后,及时报警,同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若有财产损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应及时向经营者或销售者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强迫消费者交易,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随着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了对各地旅游业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我们的旅游环境会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安全、越来越放心。构建法治社会,从我做起。作为普通消费者,平时可多学习一些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只要学法懂法,心中有法,遇事则不会怕。因为在你的身后,有法律为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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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14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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