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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教你炒期货 这个“大师”很“专业”

时间:2021-03-18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实施网络平台投资诈骗的彭某等50余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这一诈骗团伙分工明确,有着一整套成熟的运作体系,大区运营、代理商、讲师版块、技术版块、拉粉板块……环环相扣让投资人一步步掉入陷阱。

  该案组织架构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平台服务器设在境外无法获取完整的平台数据……给审查证据造成了不小的难度。浦东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承办人至深圳直接参与抓捕研判、现场勘验、检查、起赃,搜寻每一个有价值的证据。扣押手机、电脑二百多部,导出电子数据达上百G,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抽丝剥茧地审查,这一诈骗团伙的真面目最终得以显现。

  分工明确操控后台数据诈骗投资人入金

  2020年,彭某从他人处租用入金不与真实市场对接的 “甲乙国际”期货投资网络平台,由黄某召集刘某等4人设立并维护用于诈骗被害人的网络直播间“资本联盟”,由张某等人冒充“大师”在直播间内按照事先制定的诈骗剧本“大区策划书”,诱骗被害人向平台入金。同时通过余某等30余家“代理商”使用 “带单”“杀单”等手段诱导被害人交易,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假象侵吞入金。经鉴定,已报案99名被害人合计入金1700余万。

  “甲乙国际”平台主要经营的是新加坡的a50指数投资。“我这边的甲乙国际外汇平台正常是对接国际期货盘的,但是他们有个白标可以修改后台参数控制涨跌。”据彭某供述,其通过“甲乙国际”外汇平台修改数据、操纵虚拟盘,发展下级代理伙同代理诈骗别人钱款。

  至于什么时间将指数数据修改到哪个点,则是由“大师”通过自己的判断和代理商的反映通知彭某,彭某再通知技术人员修改。为了掩盖侵吞入金的真相和继续诈骗,有时会对部分被害人准予出金。此外,平台上除了投资人开的真实账户,还有很多模拟账户,给代理商用来拿给客户看,让客户相信跟着“大师”真的可以赚到钱。

  该平台除了可以做到在特定的时间段修改指数数据,还搭建了资金通道,用来管理客户入金和出金以及进行资金结算。彭某和技术人员、代理商等均是用虚拟货币来进行分成,彭某和资金通道一个星期结一次账,确认金额后,资金通道的人会把相应金额的虚拟币充到彭某的互联网账户,彭某再把虚拟币转到“代理商”账户。

  “本案赃款流转通过专业洗钱通道,资金追查至三级账户时就已多达上千个,结算赃款时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使用虚拟货币分赃,给追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承办检察官杨晓波说。

  开设直播间专业“大师”实则是专业骗子

  黄某召集刘某等人开设直播间后,负责分好房间,提供登录密码和账号给“代理商”用,包括解决一些登录问题,还有平台结束后清理直播数据。彭某把通过“资源商”得到的客户资料、股民信息交给“代理商”,让“代理商”招揽客户来听课。同时,彭某会与直播间所请的“大师”张某对接,由张某出一份诈骗剧本“大区策划书”做成PPT,引导策划骗人的步骤。

  张某与其组建的“大师团”一开始在直播间里讲解股票知识,一两个星期后开始慢慢向客户灌输外汇a50,向客户介绍甲乙国际,并通过带单等吸引客户入金,让被害人将投资款从股票转到外汇,然后便开始做反向单让客户亏损。张某负责把控进程,视情况向彭某提出修改数据时间段。

  “代理商”在直播的时候以及他们自己的客户群里演戏捧“大师”。该直播间还设置有机器人自动发言、刷礼物,同时屏蔽负面关键词,如“骗子”“假的”等。邹某等人负责直播间运营和维护,通过超级管理员账号实时监测直播间的情况,在“大师”直播时管理秩序,有人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就去刪除、禁言,再严重点就踢人。同时,修改直播间人数,让直播间看起来十分“热闹”。

  提供技术支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

  《刑法》287条之二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但理论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解读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二是认为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司法实务界,对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如何认定,做法不一。承办检察官通过搜集立法文献、刑法理论著述,查阅判例资料,全面深入分析各家观点,吸收合理成份,厘定了本案法律适用路径。认为此案中技术板块(即设立直播间并提供培训服务)5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黄某因明知彭某实施诈骗,受彭某雇佣后,设立直播间、提供使用培训的行为,符合《诈骗解释》第七条,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类型的诈骗共同犯罪,且其中直播间机器人功能属于直接实施欺骗行为,故既有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也有属于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刑法》287条之二规定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仍存在构成其他重罪的可能并应以该重罪处罚。而根据《诈骗解释》第七条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处罚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犯罪活动罪,所以对技术板块应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

  此外,“大师”张某的妻子王某明知丈夫讲网课月入三四百万元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借出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帮助转移150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需谨慎,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和平台,不要盲目轻信来历不明“大师”,所谓快速致富多数是诈骗分子的套路,应理性辨析。


原文链接:http://www.shjcy.gov.cn/xwdt/yasf/7104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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