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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大礼包一键下单? 且慢!法官提示来了

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回顾:

  张女士先后在某美容医院进行了硅胶假体隆下颌手术,但术后张女士认为效果不佳,认为该美容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了多种后遗症、并发症、功能性障碍,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疗美容医院退还其医疗费,并支付其治疗修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元。

  一审期间,应张女士申请,鉴定中心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张女士确存在颌部形态不佳、两侧不对称、下唇系带消失的损害后果,该美容医院对张女士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据此,一审法院综合张女士的损失情况,判决美容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治疗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美容医院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在该美容医院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中,原告对存在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该美容医院对张女士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一系列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学美容技术的发展,民众对医美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医疗美容市场鱼龙混杂,五花八门的医美手段名目繁多,“乱花渐欲迷人眼”,法官提示爱美人士一定要擦亮慧眼,在选择医美服务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看名字看资质,区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2009年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它必须遵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执业或从业的要求;而与之相对应,生活美容属于商业服务行为,而非医疗行为,多为通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进行诸如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保健性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要注意查验资质,查看该机构是否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了诊疗范围;核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是否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切勿被花哨的名字误导,选择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切勿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不看广告看本质,拨开虚假宣传的迷雾。

  “婴儿针”“童颜针”“少女针”究竟是什么针?“玻尿酸隆鼻”“硅胶假体隆鼻”“肋骨鼻”究竟是什么原理?名目繁多的美容项目着实令人头痛,医美项目介绍中经常高科技名词堆叠、外文字母穿插,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

  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发文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重申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广告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作为就诊者,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时需要审慎了解具体的治疗流程、作用原理,不要被“高大上”且充满诱惑力的名称所欺骗,需要从正规渠道了解、积累相关医学常识,结合其具体的临床技术、药品器械等客观认识医美项目的预期效果、不良反应及可能存在的手术风险等。

  第三,存证据留票据,如有必要可鉴定。

  就诊者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如发生纠纷,就诊者对存在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接受医学美容服务过程中,务必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收据、发票、病历等就诊材料,如发生纠纷,将上述诊疗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必要时可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是否可修复及其修复费用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8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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