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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1-03-26 作者:佚名来源:新疆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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