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类证据“猎手”陈荔
陈荔在比对电子证据
在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有一位被办案一线检察官称为检察官背后追踪技术类证据的“猎手”,他鲜少站到台前、出现在法庭之上,却用检察技术架起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桥梁,他就是该院检务保障部的干警陈荔。
2016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接到王某、单某利用运营商的系统漏洞实施网络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单某委托,在帮单某所在单位制作积分兑换余额软件过程中,发现该兑换系统漏洞,王某利用单某提供的手机账号,制作了不需要消耗积分即可成功兑换支付余额的软件,王某单独及伙同单某分别通过20余个账户盗窃40余万元。
陈荔带领技术团队,根据案情恢复筛选关键信息,成功再现了被告人测试系统漏洞的过程:通过全面梳理涉案账号,检测手机、计算机之间的关联,确定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性,锁定涉案账号和金额,为案件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后经法院一审和二审,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9月,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因为缺乏指认犯罪的证据而陷入困境。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网上搜集全国各地企业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照片和通信地址,再通过电脑软件合成淫秽照片,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以传播他人淫秽照片为由勒索财物。公安机关扣押了孙某某寄出的133封敲诈勒索信件,并指控孙某某犯罪未遂金额35万元。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孙某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也缺乏能够认定孙某某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
陈荔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协助公诉人进行虚拟现场案件事实重建,重现了孙某某选择被害人的操作模式,证实孙某某扣押的计算机与被害人的关联性。同时,通过笔迹鉴定明确敲诈既遂的手写勒索信函上的字系孙某某所写。
2018年11月30日,法院采纳了陈荔团队的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补充侦查情况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未上诉。
案结后,承办检察官评价说:“技术鉴定很好地重现了被告人搜寻信息、删除记录的涉案行为过程,证实了被告人与相关敲诈勒索信件之间的关联性,同时补强了证明被告人敲诈勒索事实的证据链,也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涉案金额,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陈岚)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03/t20210326_514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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