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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着不动,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1-04-07 作者:佚名来源:重庆法院网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6日1时9分许,程某2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在云阳县北城大道从云阳县实验中学向海峡小学方向行驶至云阳县北城大道后湾公交站路段时,与被告涂某某静止停放于后湾公交站的渝XXX小型轿车相撞后倒地。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警处理后,并无明显受伤迹象的程某2再次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返回家中休息。

   2019年10月7日3时许,程某2出现呕吐等异常情况即被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6时53分,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1)弥漫性轴索损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4)枕骨左侧骨折;2.肺部感染。于2019年10月7日21时45分出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抢救治疗。并到云阳县红狮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死亡。程某2在云阳县人民医院产生住院医疗费6539.04元。

   2019年11月14日,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载明:程某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和投保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涂某某驾驶未投保的机动车违法停放,其违法行为是发生事故次要原因。并认定:程某2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程某1和原告刘某某生育有程某2、程某3二子女,均系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渝XXX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系被告涂某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20年1月19日,原告程某1、刘某某起诉至云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涂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1、刘某某、程某3因程某2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10 000元;2.判令被告涂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各项费用189 384.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在第1项诉讼请求中增加了一项费用,即医疗费6539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涂某某应赔偿原告程某1、刘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 000元,此款由被告涂某某从2020年6月起每月底前支付2500元至原告刘某某在XXX银行卡号为XXX的账户内,直至150 000元付清时止;二、若被告涂某某未按前述第一款每月底按时足额支付2500元,则原告程某1、刘某某从被告涂某某逾期之日起即可申请执行全部下欠款项;三、原告程某1、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8元,由被告涂某某负担。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痛心的事故!年轻的程某2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和投保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此次事故中付出了宝贵的生命;被告涂某某本在家中休息,其因未投保的机动车违法停放,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就不宽裕的家庭,背上了十几万元的债务。所以,机动车上路一定要证照齐全,且按时投保,路上行车安全、文明驾驶,不得违法停放。总之,法律规定记心间,不要以身试险,否则后悔无限!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691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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