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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4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1-04-09 作者:佚名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等4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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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洪、刘某胜、李某某经预谋后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以该公司名义先后招聘陈某某、范某某等40余人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内划分数据组、销售组。数据组以支付一定费用的形式招聘“兼职股民”并收集“兼职股民”电话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个人信息。销售组通过网络、中介发布销售股民个人信息的广告,以每条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18年至2020年间,该公司数据总业绩达21万余条,销售总业绩达176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等43人为了收集、买卖公民信息,以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由被告人刘某洪负总责,被告人刘某胜、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其余人担任公司业务员。各被告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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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4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充分发表了举证、质证意见。由于被告人人数较多、证据材料较多,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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