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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涉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08-06 作者:佚名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借贷市场的活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更是逐年呈井喷式递增,且涉诉标的额也越来越大。在该类型案件中,银行往往无法精准掌握作为被告人的借款人、保证人的详细住址,仅能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或是被告自行提供的赞助地址、工作地址来确定其住址,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大、棚户区改造等因素,使得在诉讼阶段法院向作为被告的借款人、保证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因“原写地址不详”、“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退回的情况,送达周期长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成功送达比率极低。送达难的情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于金融债权的回收及不良资产核销处置进度,也拉长了诉讼周期,导致诉讼与执行的迟延,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权威。有鉴于此,泰山区法院向各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以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

  泰山法建〔2016〕1号

  各金融机构:

  目前,“送达难”、“公告送达率高”是制约涉金融案件审判效率的根本问题,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各金融机构,在金融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1.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当事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作为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2.建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建议合同条款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4.建议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建议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6.建议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建议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地址送达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8.建议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签订该条款。

  附:金融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2016年8月12日

  金融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范本(以下条款均加粗加重)

  XXX(银行)与XXX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指定签收人,身份证号码 。

  本行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使用的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2.XXX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 ,指定签收人,身份证号码 。

  本公司(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使用的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3.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银行)或XXX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效果]

  2017年后,各银行新的贷款均采纳了该建议,新立案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审判效率大幅提高,金融机构采纳了该建议的,均以高效的送达为未来出现的诉讼和执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该司法建议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为破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送达难题提供了新的范本,也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送达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实到了实处。作为原告的金融机构和作为被告的各借款人、保证人均表示,此举不仅能高效化解纠纷,还可以避免双方因送达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切实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3963514/_3963554/399158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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